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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命价”习惯的司法价值及其与现行法律的会通

  

  (一)“赔命价”带给现行法律的启示


  

  “赔命价”这个称谓虽由来已久,但这并不简单地就是我们所理解的“私了”,实际上赔命价相当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部分。目前我国命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面临着种种问题,如忽视对被害人间接损失的赔偿,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不确定以及国家在这方面的补偿不够,等等。而赔命价则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这些弊端,如在赔偿的范围上,它往往是包括了人命钱、子女抚养费、老人的赡养费、死者母亲的捶胸费、寡妇泪水擦拭费、念经费等多项内容,不仅限于直接的物质损害赔偿,还包括了精神上的赔偿(如死者母亲的捶胸费、寡妇泪水擦拭费)。就赔偿能力而言,在藏区若案件纠纷发生在两个部落之间,在赔付方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则会由部落共同摊派赔偿;若案件发生在两个家族之间,在赔付方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则会由家族成员共同赔偿;若案件发生在家族内部,则自行赔偿,如果赔付方及其亲属均无力赔偿,可以采取一种叫“觉它解察”(藏语)的方式解决,即赔付方应将家里的所有财产,包括门前的狗、帐篷以及帐篷上的经蟠全部赔付给受害方,无疑这种赔偿方式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受害人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与此同时,在命价赔偿数额的确定上,也会照顾到赔偿者的赔偿能力,注意对赔偿人权利的保护。另外,依照当地习惯的测算方式计算命价,[15]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赔偿的可执行性。由此不难看出赔命价所实现的价值与当今法治所追求的价值有异曲同工之妙,且在客观上达到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所追求的效果。当然不可否认“赔命价”这种命案解决方式在其运行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如在当事人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往往会波及整个家族或亲友,这是与当今罪责自负的原则相违背的,应当在司法机关的引导下予以改进、规范。


  

  (二)“赔命价”急需解决的法律问题


  

  笔者认为,“赔命价”在立法上的出路无非有两条:一是完全废止,将现代的法律文明强制适用,但在藏区的一些“法律孤岛”的地方,这样做的结果往往会事倍功半,实在难可取;二是有条件承认其合法性,从立法上对之进行规范,从而追求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对于赔命价,我们不能单纯的从“法理”的逻辑,而是从上述现实和历史的逻辑出发进行相关的立法考量,有条件的承认并予以规范。赔命价的存在自有其价值和正面意义,但问题也同样不少,如赔命价与国家法并存;赔命价本身的“私力性”;赔命价在现实的运用中产生的不规范性。这些都需要通过与国家现行法律之间进行会通适用,从而消除弊端。


  

  虽然赔命价在藏区广泛存在,但它仍然不具有合法性。如果选择第二条路径,从法律规制的角度,现在所急需的是确立其法律上的地位。目前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在面对“赔命价”时,采取了比较灵活的法律适用方式:即在口头上、事实上予以承认,但执法时往往采取不作为的方式。不过,这仅仅是权宜之计,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在一定意义上讲这种做法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根据笔者2009年8月13日下午与甘孜州人大进行座谈时所了解到的情况,当地人大干部关心的是“如何规范赔命价”的问题。对此笔者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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