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赔命价”作为区域性民间“旧俗”的价值
如今“赔命价”常常被人们理解为原始、野蛮、落后的旧俗,但从法律文明的发展历程来看,我们不能否认赔命价的历史价值,就赔命价广泛存在的事实来说,我们也不能忽视它在当下社会中的法律效用。
1.维护当地的社会稳定与“赔命价”法律效用
上述调查显示,赔命价作为地域性的民间“旧俗”而存在,是当地民间“司法”的一种常用形式。与目前依据国家法律而进行的法院审判相比,赔命价可以更切实的解决问题,从根本上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维护当地的社会稳定。2009年8月14日上午笔者与甘孜州公安局座谈时谈及赔命价问题,该局交警支队政委骆勇认为:“‘命价’是上千年的习惯,不赔偿命价的后果往往导致复仇,此代不报下代报。”从中我们不难悟出,人们谈“命价”不仅仅是为了“钱”,更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维护地区的稳定。
除此之外,“赔命价”存在如此之久的原因还来自在命价赔偿过程中所体现的宗教价值,赔命价在自身实现的同时,也满足了当地群众的宗教信仰情结。在藏区,赔命价产生之初就和佛教“不杀生”的教义有着深厚的渊源,同时佛教对生死所持有的轮回观念,对赔命价的持久存在也产生过潜在的影响。目前,在我国四川藏区宗教信仰相对浓厚,宗教对人们的生活有着很强的引导力,如甘孜州现辖18个县,91.55万人,寺庙有500多座,当地的人会争相把家里值钱的东西拿出来供养寺庙的生计。2009年8月14日下午,笔者一行人与甘孜州政法委的同志就藏族习惯法问题进行了座谈,根据该州政法委向我们提供的调研数据显示,当地以“赔命价”的方式解决命案的程序中带有很强的宗教因素:首先,进行命价谈判的“中间人”一般由当地的活佛或喇嘛担任;其次,在达成调解协议后,“中间人”将双方当事人(亲属代表)带到当地(本村)寺庙活佛或喇嘛处“宰尾巴”,即诅咒发誓,以保障协议的履行;再次,当协议得不到履行时,寺庙会对其进行惩罚,如一旦一方反悔,寺庙将不视其为本村人,该家族有事请寺庙念经时,寺庙将无条件拒绝。这种宗教处罚的强制性不仅使协议得到圆满的履行,同时在精神层面上也满足了双方的愿望,从而不会因此而再生事端,因此不仅“治标”,也“治本”,大有西方法中刑事和解之效。在一定意义上,宗教和法律都可以让人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西方的宗教发展史已经充分的说明了这一点,因此对于社会秩序的建构和维护我们不可以忽视宗教的作用,尤其是在这类宗教信仰浓厚的民族地区。
2.“赔命价”的存在价值—与死刑制度相比较
从法律文明的角度来看,“赔命价”并不一定比今天的死刑更原始、更野蛮,与死刑相比较,赔命价的最大问题在于其救济方式的“非公力性”即“私力”性,从而失去了“文明的属性”。在国家时代,“国家”是人类政治文明的基本形式,国家时代的法律文明当然的被捆绑于“国家”这一政治文明形态中,所以体现国家权威的“公力救济”在法律运行过程中具有了高位的正当J性和文明性,对此种“公力”的无视或怜逆则当然会失去正当性和文明性,所以赔命价因此多受垢病。但“原始”、“野蛮”和“文明”的区分与“非国家”和“国家”形态的社会之间并不具有完全意义上的对应性,以此区分“原始”和“文明”是武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