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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命价”习惯的司法价值及其与现行法律的会通

  

  其二,当事人与国家司法机关进行谈判,民间调解与司法权共同介人命案。根据甘孜州中院贺云同志的介绍:2008年11月,色达县亚龙乡邱国村与该县色柯镇约若村之间发生的一起由偷牛盗马所引发的命案,[10]在该命案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双方发生械斗,造成3死21伤。此案通过巡回法庭以民间调解的方式结案,调解以双方部落的名义进行,在调解过程中双方互诉案件达46件之多,此案的调解书全系藏文并加盖了法院印章;又如笔者一行人在与甘孜州公安局座谈时了解到,该地区地域广裹,崇山峻岭,条件恶劣,命案的杀人者往往藏匿于大山之中,由于警力有限,追捕十分困难。这时,为了减轻未来被捕后可能受到的刑事处罚,杀人者的亲属会与政府或司法机关谈条件,导致命案的解决方式常常是国家司法与调解并用。


  

  根据笔者的调研,同历史上的赔命价相比,现今藏区的赔命价发生了很大变化。历史上赔命价最大的特征,就是按照人的身份等级来确定命价赔偿的数额,根据《色达县志》中所引《色达部落法》中规定,“命千(命价)赔偿数额不尽一致,情况复杂,千百年来的等级观念在人千的赔偿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命价一般分为上、中、下、特级四等,特级有三千倍于人千的说法。等级没有阶级层次的硬性规定,主要依据身份、男女性别、家族、善解会、辩口才、英雄豪杰、家财势力、僧人俗人、本籍外籍等情况临时分等级。”[11]又如在德格第七代土司时期的法律中也有类似有关命价的规定:“杀人罪多判以赔偿命价,凡平民杀死头人或喇嘛,赔偿一等命价藏洋25秤;头人杀死头人,赔偿二等命价藏洋22秤;百姓杀百姓,头人杀死百姓,赔偿三等命价藏洋8秤……”[12]根据其中的规定,平民杀死头人的命价是头人杀死平民命价的三倍还有余,这些都体现着严格的身份等级。


  

  就此问题,根据笔者2009年8月12日至20日对四川藏区“赔命价”风俗的调查,现今“赔命价”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由于人与人之间的身份等级已不复存在,命价的赔偿数额也不再有身份等级的象征,“命价”不再是生命的价格,而是对受害人家属的一种经济补偿,相当于我们现在的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部分。现今“命价”的确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测算方式、赔偿标准、赔偿方法、当事人的赔偿能力以及被害人的情况等。目前在四川甘孜藏区,“命价”的测算一般是以实物的实际价值为准,但更多的则是在实物价值的基础上高估冒算。关于“命价”的赔偿标准,大体分为三个档次,即4-8万元;10一16万元;20--25万元。其具体赔偿方法大都采取“白、红、花”(藏语译为“呷玛查生”)的方法。所谓“白”是指只赔偿所确定命价的1/3,如确定命价为6万元,则按照白的方法计算只赔偿2万元;“红”意为可将1万元实物(牲畜、物品)高估2倍,即1万元的实物按2万元计算;“花”意为可将实物高估到3倍,即1万元的实物可高估为3万元,即按照3万元赔付,其中“白、红”的方法多为民间通用。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命价”赔偿的具体数额,往往还会顾及到赔付方的赔偿能力而灵活确定命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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