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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命价”习惯的司法价值及其与现行法律的会通

  

  二、“赔命价”的现状及其价值分析


  

  在万物有灵、生死轮回的宗教观的支配下,赔命价的产生及存在获得了合理性,即认为金钱赔偿可以弥补丧失生命的尊严和正义。相对于原始复仇来说,以赔偿命价的方式解决命案推动法律文明向前迈了一大步,但历史的车轮滚滚于前,人们对“法律文明”的诊释也随之不断更新。在国家形态的社会确立后,国家司法权威随之建立,在国家时代的法制体系中对命案的解决有着一套完整的程序,赔命价这种命案解决方式的现实存在与国家司法构成抵悟,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赔命价将作为一种糟粕退出历史的舞台呢?根据笔者的调查,赔命价作为一种事实依然广泛存在于我国藏区,那么它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是什么呢?


  

  (一)“赔命价”在我国藏区广泛存在的事实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司法力量开始逐步深人到藏区民众的社会生活中。近年来,中央政权又多次对藏区进行过深人的法律治理,如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于1983年制定了“两少一宽”政策,即“对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这一政策的贯彻落实在一定程度上平息了“赔命价”案件中部分当事人的强烈情绪,缓解了传统法律观念与国家现行法之间的矛盾,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果。但这并没有从根本上杜绝用传统“赔偿命价”的方式解决命案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中国特殊的地理环境以及民族传统对人们法律生活的影响。


  

  在地域广裹、相对封闭的中国藏区,“赔命价”仍然作为一种民间处理命案的习惯广泛存在于西藏、甘肃、青海、四川等地的藏区,且在短期内也无法“割除”。这是目前对该问题进行研究的论著不一而足的原因,主要有:《从中华法系的罚赎到藏区法制的赔命价的历史发展轨迹》(陈光国、徐晓光著,载《青海社会科学》1994年第4期)、《藏区赔命价习俗价值考析))(程雅里群、景志明著,载((西藏民族学院学报》2006年9月)、《社会转型期藏区草场纠纷调解机制研究》(扎洛著,载《民族研究》2007年第3期,其中对草场纠纷的解决方式涉及赔命价)、《藏族“赔命价”与国家法的漏洞补充问题))(淡乐蓉《中国藏学》2008年第3期)等等。2009年8月12至20日,笔者一行人通过与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甘孜州”)司法和行政部门进行座谈的方式对藏族习惯法进行了实地调查,其中广泛涉及赔命价这一风俗;同时笔者走访了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的部分地区包括红原、若尔盖、马尔康等地,通过问卷的方式对此地区的藏族习惯法进行了调研,其中也多有涉及赔命价问题。通过调研资料的总结,笔者认为这一地区以赔命价的方式解决命案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


  

  其一,当命案发生后,无论国家司法权是否介人,当事人之间都会通过调解的方式确定命价,了结案件。2009年8月14日上午笔者一行人与甘孜州公安局就藏族习惯法问题进行了座谈时,刑侦支队支队长陈志雄就赔命价问题向我们介绍到:2005年德格县白玉乡因一起边界纠纷打死5人打伤5人,该案在进行有关司法处理后,最后仍然还是以赔偿命价的方式了结;又如2009年8月12日,笔者在四川民族学院政法系就藏族习惯法进行访谈时,蒋超教授曾向笔者一行人讲述了这样一则案例:2008年甘孜州某县县长因过失杀人,在法院判决后,该县长又与被害人私下以金钱赔偿的方式进行了处理,赔偿被害者家人近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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