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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履责的困境与突破

  

  这让秦前红感到奇怪,因为法律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对法规有审议权,他建议:“人大常委提的意见,如不被采纳,应被告知原因;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前,应事先发材料到每个委员手上,以便熟悉情况;审议中应该建立‘逐字逐条审议’制,尽可能提高立法质量。”他的这些建议,都被采纳了。


  

  在立法过程中,很多地方人大领导不想多惹事,特别是涉及行政机关利益时,不愿与行政机关对立。而且在中国的现实中,人大代表会上讨论的法规,往往是已在人大常委会报送年度工作计划时由市委常委会议通过的,涉及行政机关主导起草并提出立法议案的还要经过市长办公会讨论,人大如通不过或作太过重大的修改,不好向市委、市政府交差。


  

  武汉市人大审议的《东湖风景区保护条例》,秦前红建议充分借鉴国内外保护湖泊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制度。他说:在武汉市经济发展过程中,东湖逐渐遭到破坏。要遏制这种状况,就必须在人大立法中创设一些具体制度,禁止在东湖周围乱开发、乱建设,这一点,国内外都有先行者。但秦前红的建议最终未被采纳。


  

  不轻易碰人事问题


  

  人事任免,也是人大常委会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同级政府及法院、检察院的组成人员,都要经过人大选举或决定产生。这项权力理论上很重要,但在实际行使时,任何一个地方党委,都不希望人事任免出问题。现在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多由地方党委书记兼任,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最怕人事任免通不过,在书记那里交不了差。


  

  秦前红所在博士点的一个学生,如今在某地当了市委书记兼人大常委会主任,他说:“人大最要命的是当场表决,特别是电子表决,当场公布票数,你想改都没机会了……”秦前红当常委这7年里,武汉市人大有过10几项人事任免通不过,包括对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发改委主任等人的任命。


  

  秦前红说,那一次发改委主任的任命案未通过,是常委们普遍对这位拟提请任命人员有意见。本来审议任命案之前,应该先免去此人的原职务,即“先免后任”,但那一次却改为“先任后免”。当时,一看任命议案没通过,主持会议的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立即宣布散会,不再进行免职议程,总算把此人的官职保住了。


  

  早年有学者认为,要提高地方人大的地位,就要提高人大主任在党内的地位,最好由地方党委书记兼任人大主任,这样既能够体现党对人大的领导,又能体现党的依法执政思路—不是党直接管政府,管具体案子,而是由党委领导到人大去,通过人大来实现对“一府两院”的领导。但从实际效果来看,这种体制在实际执行中也有困难和问题。用某些学者的话说:党委书记兼任人大主任后,既可以“左转身”,用人大名义监督政府;又可以“右转身”,以党的名义指挥人大。这种情况下,人大的地位就可能达不到当初制度设计所要提高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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