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地方人大履责的困境与突破

  

  2007年1月9日,武汉市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内容有听取和审查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换届选举等。本届政府市长李宪生已被提名为下届市长人选。大会前,市领导到各区代表团听取意见,秦前红见到李宪生,向他提意见说:“李市长要向大会作的《政府工作报告》里,有一个重要标题:‘明年工作的安排’,但在人大选举产生新一届政府之前,这一届政府不应该安排下一届政府的工作。”李宪生听了,马上令秘书班子修改,到他正式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这个标题改成了“对政府明年工作的建议和打算”。


  

  2008年,在一次武汉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一位列席会议的副市长手机响了,他很大声地接电话。全场的眼光都看着他,觉其做法不妥,但又拉不下情面说。秦前红申请发言:“有人说过,民主从开会开始。你对人大会议的态度,就是对人民的态度、对社会主义民主的态度。副市长在人大会场上接听电话,是不合适也不严肃的,是极其不民主的。”


  

  副市长极为难堪。消息传到市政府,时任市长阮成发特地召开一次市长常务会议,阮成发说:“同志们,我们以后到人大开会,不是接不接听手机的问题,而是你根本不要带手机去开会!”会后,市政府专门出文:《市政府组成人员出席人大会议的相关规则》。


  

  如何立法?


  

  2001年,中国《立法法》出台,规定地方人大(副省级和计划单列城市)有地方性法规制订的权力,但地方人大缺乏懂法律、懂行政机关事务的人才,不具备自己起草法规的能力,于是,起草工作往往由行政部门来承担, 这些部门把自己的意志加进法规草案,导致的结果就是“部门利益法制化”。


  

  秦前红当上人大常委后,积极倡议“专家起草”法规。专家的立场和态度是中立的,他们可以借助充分的调查研究、科学的研究方法、专业化的技巧,把法律从语言、结构、制度安排、制度表达都搞得更适合。几年下来,武汉市人大依靠专家起草了多部法规,地方立法水平,很快排在了全国前列。


  

  对法律、法规的审议一般要经过“三读”或“三审”。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二次由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环节。但很多地方人大法制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形形色色,法律专业人士不多,审议法规时随意把条例翻一翻,发表一下感性意见,就算完事了,武汉市人大也不例外。


  

  人大审议法规时,有一个工作班子负责记录,这个班子是人大机关的法律法规室,它并非人大常委会的组成部门,但在立法过程中往往起到很大作用。因为,这个工作班子记录时,对人大常委、代表所提的意见只作选择性吸纳,甚至根本不听你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