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人大会上,这项审议是走过场的,但秦前红是研究宪法的学者,很想知道纳税人的钱怎么花的。他就询问:“请财政局长解释一下,这38亿是怎么回事?”财政局长猝不及防,愣在当场,因为从来没有人大代表询问过他。局长说:“对不起,这个问题我不大清楚。是不是会后再告诉你?”秦前红说:“按照《地方人大组织法》、《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人大常委对你提出口头询问,必须当场答复。”局长更尴尬了,连说:“对不起,我实在不知道。”会后,消息迅速传开:市人大来了一个新常委,是武大教授,敢较真。
3个月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会上来了个市长助理,说:“我代表市政府,就整改情况来向人大常委会作报告。”
市长助理报告完,秦前红又发言了:“你的身份有问题。第一,你是市长助理,不是市长或副市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地方人大组织法》没有规定市长助理的地位,没规定你可以代表市长来作报告;第二,报告里也没说你受市长委托来作这个报告。你既非法定代理,又非委托代理,说明你没有法制观念,我们表示很遗憾。”
市长助理也很尴尬。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出台,规定人大不能再对司法机关搞个案监督,但人大又不能完全放弃对公检法的监督职能,有些地方人大就摸索出一个办法:每年人大常委会安排专门会议,听取公检法的“办案质量专项报告”。
以前,一些地方人大在开会之前,都会安排几个固定发言人员,一是防止人大常委在会上都不发言,导致会议冷场,二是掌握发言尺度,“正确引导舆论”,给会议定调。
有一次,武汉市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长来作办案质量报告,由人大常委评议。市公安局长的报告,内容有可商榷之处,逻辑也不太通顺,但几位固定发言的常委都一致称赞。秦前红本来没准备发言,但他实在听不下去了,也来发言:“我认为书记和局长的报告水平非常高,体现在哪里呢?这份报告写得如此之糟,你还把它念得琅琅上口……”
第二年,公安局长又要来作报告。手下起草好了报告,局长退回,批示:“去年我们去作报告,秦教授对我们的批评,言犹在耳。今年一定要把报告写好,不能再让我难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