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履责的困境与突破
石破
【关键词】地方人大履责;困境;突破
【全文】
2012年新年伊始,地方“两会”陆续召开。地方人大应是与民众联系最紧密的机构,但由于人大职权的虚化等原因,普通民众对人大接触不多,对其内部运作了解甚少。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自2005年至2011年当了7年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是全国唯一一位出任地方“人大常委”的宪法学学者。他的体会是:在中国渐进式变革的路上,人大仍是民众表达声音、监督政府的最佳渠道。
宪法学者当上“人大常委”
1970年代末,中国社会对民主法制建设要求迫切,地方开始设立人大常委会,目的之一是加强对政府的监督。但刚设立的地方人大常委会不知道自己能干什么,甚至不知道怎么开会。于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开会时,专设了旁听席,地方人大常委会领导前去观摩,回来照搬照抄。
1988年~1993年任武汉市人大副主任的高珣,认为要把人大常委会会议开好,必须吸纳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士参加。他与著名法学泰斗、武汉大学法律系主任马克昌商量,达成一项协议:在每届市人大常委会中,给武大法律系留一个名额。
于是,马克昌成了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中第一位法学专家。嗣后武大法律系改为法学院,前后4任院长当过武汉市“人大常委”。但很快问题来了:第三、第四位院长都是研究国际法出身,对国内法律的学习不系统,而地方人大的运作主要与国内法律有关,包括宪法、组织法、选举法等。这两位院长在人大会议上不爱发言,又经常缺勤。
第四位院长干脆请辞。这位院长本来还有两年任期,接替他的是武大法学院教授秦前红。秦前红曾在市人大机关搞过法学讲座,时任人大常委会主任赵零对其印象颇佳。赵零认为,我们从武大选“常委”,不一定选法学院院长,更要选熟悉与人大有关的法律法规,并对人大工作有热情的人。2005年底,秦前红被补选为武汉市“人大常委”。
怎样开会?
1980年代,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曾说:地方人大有四项职权:立法权、人事任免权、监督权和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如何体现这四项职权?主要方式就是开会。
2006年1月上旬,武汉市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有项议题是“审查和批准2005年全市和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及2006年全市和市本级预算”,由市财政局长向大会作预算报告。在预算报告的主页后面,附了当年预算项目的表格,最后一项“其他”,竟然列了38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