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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执法解释的具体原则

  

  1.何谓目的?


  

  “目的”是人类活动所追求的预期后果,是人的理性和能动性的表现,它引导着人们的行为,是行动的指南和导向。庞德认为 “法学家必须从目的论视角出发研究法律”。 [6] ( P364)“目的论”解释作为一种法学方法,即根据法律规范的目的来解释说明规范的含义。托马斯·霍布斯认为 “解释则必须服从最终的目的”。[7]德国法学家耶林在 《法律的目的》一书中宣称,目的乃所有法律之创造者。[8] ( P101) 他将法律目的,比喻为在茫茫大海上的 “北极星”,解释与适用法律,犹如在茫茫大海上的驾驶船舶,只要掌握法律的目的,即不致迷失航向。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则,每一个法律规则都有其目的。因此,解释与适用法律,必须了解各个法律规则所要实现的目的。立法者为何设此规定,其目的何在? 目的是解释法律的最高准则,解释法律应以贯彻、实践立法目的为其基本任务掌握每一个规范和制度的目的,是解释、运用这一规范和制度的关键。法律解释是法律应用的前提。目的是法的创造者,而目的就是利益,利益又有个人的和社会的,两者不可偏废。行政之目的就在于确保公益之实现。[9]( P6)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为追求公共利益而限制人民的自由权利时,应当限定在必要的最小限度以内。换言之,行政在追寻公益时,亦须注意对个人权利与自由的尊重和保护。


  

  行政权作为公共权力,行政主体当然要实施公务谋取公共利益,这才是行政行为的正当目的,而追求个人利益、集团利益以及地方利益等自属行政行为的非正当目的,是行政权的异化,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和制度予以防止和摒弃。行政执法解释是否符合立法目的,关系到行政行为的具体目的是否正当合法。行政行为的目的决定着行政主体活动的方式和性质。正当的行政行为目的会促使行政行为沿着法定的轨道以最大的效率运行下去,而不正当的行政行为目的则会促使行为主体偏离法定轨道实施行政行为,甚至阻碍公共利益的实现,而想方设法地达成其自身的利益。[10]


  

  2.何谓 “合目的性”?


  

  一实践都是有目的的实践,它贯穿于实践活动过程的始终。一个确定的目的不仅具有导向的激励作用,而且提供了一个行为评价尺度和评价标准。行政机关在解释每一个规范和制度时,一定不要忘记它的目的。特别是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必须首先探求法律授权裁量的目的,而法律授权之目的无非就是追求社会公益和实质正义、维护人民合法权益。


  

  行政解释权之行使,取决于授权法的真实目的与意思。当法律明确规定了授权目的时,则对法律的目的确认是法律解释的问题。因为合目的性解释具有两层含义,即是否符合特别授权法授权目的,以及是否符合全部制定法和行政法目的。前者是对行政裁量行为是否符合授权法目的之解释,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目的性解释; 真正意义上的合目的性解释指的是后者,即制定行政规章及其以下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学理上通常称为抽象行政行为) ,应该进行合目的性解释。


  

  合目的性原则是作为法律解释的一种方法而出现的,此处的 “目的”是行政执法解释时据以考虑的一个法律因素。法律解释的目的是解释者所要揭示和阐明的法律规范的意旨。虽然作为解释方法的目的与法律解释的目的是迥然不同的,但二者之间亦有密切的联系。法律解释的目的是法律解释活动要达到的目标,而合目的性解释的目的是执法者据以解释的标准,合目的性解释方法把 “目的”这一法律因素也当作了法源,故只要手段与目的间有 “合理的关联”或 “正当的关联”或 “逻辑一贯”,就算是 “合目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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