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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警察职权立法扩张的背景

  

  基于此,新生活运动的实施,使得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实施“管教养卫”政策的警察有了更多干涉民众社会生活的理由,而在立法上[就本文言,主要指违警罚法]也体现出更为细致和广泛的规范性条文的出现。


  

  诚如违警罚法专家钱定宇在1943年违警罚法出台后所言:“新生活运动,乃时代精神之表征,为复兴民族之张本,至其精义所在,不外求礼义廉耻表现于日常生活中,亦即求人民衣食住行,均能合乎整洁、简朴、迅速、确实等条件,凡此种种,均与警察有密切关系,不隶于风俗或保安警察之范围,即属诸卫生及交通警察之领域;且现代警察任务,不仅消极以维持社会安宁之秩序为已足,益且积极负有指导人民生活及增进人民福利之作用。是凡一切足以诱导社会向上,及培养国民爱护国家之意识者,警察均负有倡导之责任。因之新生活运动之推进有赖于警察协助者甚多。但过去警察官署对于违反新生活运动之行为,恒以无法规依据,致不克尽其纠导职责。新法为使今后警察实际负起推行新生活运动责任起见,特将新生活之精神,及国家观念,尽量注入分则各条款以内,俾今后新生活运动之推行,除以道德及教育之感化劝导外,复辅以法律纠正,相互为用,藉收宏效。”[21]


  

  考察违警罚法的条文,为贯彻“新生活运动”的精神,1943年违警罚法确立对过失违警行为给予处罚的原则,以使国民“得铲除怠忽散漫之习气”。而在分则中则增设了有关注重礼节、培养爱国观念、奉行人道、爱护幼年劳动者、禁止表演“不合人道之游艺”及虐待动物、讲求清洁、革除不良习惯、严禁迷信与屋内赌博及禁止昧遗等培养国民道德的诸多条款。[22]


  

  综上所述,中国近代违警处罚的立法扩张是与近代国情政局密切相关的。作为一个历经外源后发型的现代发展道路的国家,国际背景与环境无疑具有巨大的影响力。于是,社会本位的理念贯穿于建立近代警察及警察行政法规体系的进程之中。以消极制止危害为宗旨的警察行政,亦可以积极参与民众的社会生活,促进社会福利。国家主义观念,因契合于中国传统的行政强权及大一统观念,逐步成为了近代执政者拥护的主流思潮之一。中国近代的警政建设中渗透着国家主义观念,从而为隐藏在警权背后的国家权力的扩张提供了精神动力。而新生活运动就是奉行社会本位的警察在民众中宣扬国家主义精神的一次积极尝试。于是“社会本位”理念的传入,“国家主义”观念的宣扬及新生活运动的兴起构成了时代的助力,共同推动警察职权的扩张。违警罚法就是一个展示的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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