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在初尝辛亥革命胜利果实之后,国家主义倾向迅速抬头,国民党中有人这样认为:“共和之国,国即政府,政府即国民,绝无冲突之虞”,[10]“民主立宪之国,主权在民,民权与国权一而二,二而一也”[11]。五四以后,孙中山吸收了苏俄国家资本主义思想,重新解释了三民主义。传统的家族本位使中国人只知有家,不知有国,一盘散沙,想要独立富强,必须将家族合成国族,变家族主义为“国族”主义,民族主义就是国族主义,即国家主义;他在经济上主张“节制资本”,以国家资本节制民间资本,建立“集产社会主义”发展民生;他的“民权”主义舍弃了西方民主主义的核心——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肯定,强调对国家权力和自由的追求。中国人自由太多,要牺牲个人过多的自由去为国家争取自由,才能免受外侮。[12]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思想被誉为治国方针,因之其国家主义观念也得以弘扬。在立法领域,以胡汉民为首的立法者们具体提出了社会本位、民族本位、国家本位的三民主义立法理论。“社会”、“民族”、“国家”三个概念在胡氏理论中是相近的概念,均与“个人”相对应。[13]该立法思想的提出既是为了趋附当时西方国家社会本位立法潮流、落实孙中山三民主义理论,同时,更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贯彻这种立法思想正好符合稳固和加强这一时期国民党集权统治的需要。[14]在并未经历西方市民社会发展历程,又未对近代国家与社会两个概念有清晰区分的前提下,西方舶来的“社会本位”很难不成为中国“国家主义”代名词。而国家主义也就成了某些统治者进行专制独裁的堂皇武器。
由上可知,由于特殊的国情,近代中国在现代化进程中,历经民主政治实验的失败,走了一段“绝对主义”国家道路,期望以此确立统一、稳固的政权,并以国家的力量加速工业化进程,从而奠定国家发展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基础。而国家主义观念正是应运而生的时代产物,其渗透在国家制度的方方面面,自然也就包括与国家政治密切相关的警察制度。
中国近代的警察制度是舶来品。国情的相近,导致主要参照物是德日警察模式。德、日二国均为近代变革较晚,但却迅速实现民族统一和国家振兴的后发现代化国家之典范。它们高度集权的国家警察模式也成了近代中国尽力效仿的对象。曾有警界人士感叹:“中国警制向来模仿日本,民国已还,仍封固步……迄今各地大小警察机关,皆视为国家直接警察机关,无立于自治机关管辖之下者。这种纯粹官治组织的警察制度,自从前之国家方面观察,诚不乏健全理论,以拥护其立法精神;但增进警卫,为训政时期筹备自治之一……将来之理想警察制度,当以自治警察为依归。”[15]自治警察的理想恰好反衬出国家警察的现实。另有警界专家甚至指出:即便真到了宪政时期,一般国民真的具备了自治能力,也以采用折衷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制度为佳。在中央的严格监督统治下,允许各地因地制宜办理警政。中央站在国家治理的立场上,加以指挥监督,使警政达到“国家的统一”的地步。[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