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四,有关问责制的法律还很不健全。因为在问责制上还有许多问题尚未解决,所以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法律、法规。问责的主要依据是《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纪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以及《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的相关规定,还有最新出台的2010年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和2009年中办和国办联合发布的《问责暂行规定》。但是上述文件法律效力如何、与现行法律如何衔接,仍不十分清楚,特别是对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及复出问题尚未在制度上形成体系,存在一些漏洞。甚至这些文件中,对作为问责决定机关之一的人大及其常委会,都鲜有提及。
(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监督
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在要正确认识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性质。在笔者看来,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是广义的,是官员要承担的各种责任的集合体,也是对官员要追究的各种责任的体系。所以,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不仅是要其承担政治责任,也是追究其法律责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不仅要切实履行作为问责决定机关的责任,也要发挥其对问责制贯彻执行的监督作用。
其一,要建立和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监督机制。必须更好发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中的作用,改变目前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绝大多数由党政机关内部进行的现象,使对官员的有选举、决定任命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发挥应有的作用,对应问责的官员依法决定罢免、撤职、免职和接受辞职。
其二,扩大公民应有更多机会参与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从宪法原理上看,政府官员经过授权才拥有公共权力,应对人民负责,但基于中国的政治体制,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但宪法也明确人民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与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问责过程中,应保障当地居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对官员的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