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

  

  地方各级人大在决定罢免地方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时,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决定撤销地方人民政府个别副职领导人员或者决定地方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免职时;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免职时,以及地方各级人大或者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提出的辞职时,都要遵循《问责暂行规定》中规定的的原则,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有下列情形之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者恶劣影响;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者恶劣影响;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者恶劣影响;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者其他重大事件;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以及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


  

  各级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主任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在参与监督和人事任免过程中,如遇到涉及问责的情况,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反映情况或者提供线索,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对需要罢免、撤职、免职、辞职的,向地方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的主任会议提出建议,由人大或者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


  

  另外,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政纪处分的决定中,也要注意其与问责制、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的衔接和协调。一般情况下,对经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或者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依法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但拟给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大选举或者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提出罢免建议。其中,拟给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也可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职务的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应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地方人大常委会提出免职建议。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