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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全面理解

【作者简介】
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例如,孙笑侠:《公案的民意、主题与信,息对称》,《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孙笑侠:《司法的政治力学—民众、为政者、媒体与司法官的关系分析》,《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童之伟:《宪法独立审判条款的完善及其配套改革》,《江海学刊》2005年第6期。
季卫东:《典论审利的陷阱》,《中国改革》2011年第I1期。
发生在2010年陕西的“7"17事件”中,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群体性械斗。这次事件源自一起犷权刘纷案,该案由精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5年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7年裁定维持原判后,数年得不到执行。今年3月,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召开“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参见《陕西省政府致函施压最高法称高院利决影响德定》,《中国青年报》2011年8月2日。
2008年5月4日,陕西省政府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一份《关于西劫院与凯奇莱公司探矿权刘纷情况的报告》的政函。该函件“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考虑和重视陕西来之不易的良好发展大局,作出公正判决。”该函称,“西勘院与凯奇莱公司的合作勘查合同没有完成备案,没有实施,应属无效合同。”政函认为“省高院一审判决对引用文件依据的理解不正确”,并称“执行一审判决将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西勘院是我省事业单位,其持有的探犷权是代表省政府持有,属国有资产。”“如果维持省高院判决,将付陕西德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参见王秀强:(19亿吨煤犷权益争夺始末:陕西省政府发函录高院改利》,《21世纪经济报道》2011年9月17日。
宪法》第128条虎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如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工作报告未获当年同级人大会议通过,http: //news. sina. com. cn/c/186007. htm, 2011年11月8日访问;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工作报告未获当年同级人大通过,http://news.sohu.com/20070126/n247861707.htm1,2011年11月8日访问。
张英霞:《’’嫌体审判”的防治》,《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s期。
高一飞:《评黄静案中的媒体与司法》,《法学》2006年第8期;那卫华、刘国团:《论媒体与法院的良性互动》,《法学评论》2008年第1期;顾培东:《公众判意的法理解析—对许定案的延伸思考》,《中国法学》9200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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