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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全面理解

  

  最近几年,一系列“公案”的出现,比如邓玉娇案、许霆案、肖志军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导致了舆论监督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成为了一项公共话语,甚至出现了“媒体审判”或“舆论审判”的说法,[7]这些现象已经引起了学界广泛的关注。[8]必须旗帜鲜明地指出的是,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应注重判决的社会效果,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判决应顺应所谓的“民意”或者“舆论”,更不存在法院遵从“民意”或者“舆论”的说法。这是因为:人民法院是独立行使审判权,排斥他方干涉;相对于法律的明确性与科学性,舆论具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而且多具非理性和情绪化,在当前“仇富”、“仇官”的社会背景下,舆论更加容易被滥用和操纵。如果人民法院审判被舆论所牵制,则人民法院将变得非常茫然,无所适从。


  

  但是,这不等于否认舆论在一定程度上的监督作用。在轰动一时的李昌奎案中,“田标杆”彻底打碎了“司法独立”、“法律职业主义”的梦幻。一个法官或法院,不能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却去追求十年后所谓的“标杆”,将司法判决与97%的民意对立起来。面对这样极端的错案,如果再片面强调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则死者定将难以膜目,社会正义惨遭践踏无余。


  

  在中国当前的司法现状下,在强调司法为民,倾听群众身心的同时,不能忽视了人民法院审判的独立性这一本质属性,否则将过犹不及。在坚持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的基础上,以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为先,适当注意舆情,科学、审慎裁判应为可行之道。


  

  结语


  

  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在我国是被宪法和诸多基本法律所确立的法治原则。但是,在当下的中国这一法治原则受到了来自多方面的侵蚀,甚至引起了诸多的质疑,这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社会现象。如果任其发展,则将危害国家与社会的长治久安。司法腐败不是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必然产物,在坚持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基础上,加大打击司法腐败的力度才是正确的应对之策。政府权力之行使面对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应该保持足够的谨慎与克制,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利益集团以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尊重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否则应被科以法律责任。应当改革人民法院内部行政化的管理体制,注重对法官个人德行的监督,实现人民法院内部由法官独立审判。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代表对人民法院的监督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舆论监督只能引起人民法院进一步核查事实与检讨法律适用,而不能代替人民法院审判。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实现是一项综合的社会工程,需要各方的协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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