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具体个案请示、汇报,以及下级法院游说上级法院为其判决“保驾护航”的情况。这样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使得断案法官在各种考核考评中获得优势,在职务晋升上获得优先的机会。但是,此种做法严重违反了审级制度设计的初衷,基本上剥夺了当事人上诉的权利,“一审定终身”,二审形同虚设。人民法院独立审判不仅仅是指人民法院应当独立于外部的政府、人民团体和个人,也指人民法院的上下级法院之间也应当相互独立审判,互不干涉。
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核心和载体是法官独立断案,这就要求法官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利益关系人等严格区隔开来,而不是与当事人利益不清,甚或一同吃喝玩乐,暗地“利益均沾”。
四、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监督
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都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5]每年的人民代表大会上,各级法院都要向同级人大作年度工作报告,以求获得人大表决通过。这是目前人大监督法院工作的最主要的途径。通常情况下,此种工作报告都获得通过,但是也有一些罕见的情况,法院的年度工作报告在人大会议上未获得通过。[6]根据现有法律和有关规定,即便法院的报告未获通过,人大并无权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法院方面也不必为此承担任何实质责任,充其量只是“没面子”。因此,导致此项监督条款成为具文,此种现状鱼待法律的完善来改变。
但与制度层面监督乏力相对的是,很多非正式的“人大监督”层出不穷,严重影响着司法独立。一些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判决,到人大喊冤求援,而人大也以“青天老爷”的身份对法院审判行为横加干涉。一些担任律师或者本身就是当事人的人大代表也手持代表证到法院“找说法”,甚至藐视、威胁法院。对于人大代表本身就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利益相关者的案件中,应禁止其行使人大代表的部分职权(如对法院工作报告的投票权)。因为,此时其代表的是其个人的利益,与人民利益或者公益无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与程序都应当明确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因为这是公权力的行使,应格守公法上“无授权则无权力”的原则。
五、舆论监督不是舆论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