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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全面理解

  

  二、人民法院独立审判首先要排除政府干预


  

  宪法和法律对人民法院独立审判不受外部力量的影响和干预之规定是十分清楚的,即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今天的中国,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政府既是市场游戏的制定者和市场行为的监管者,同时也是市场竞争的参与者。这种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双重角色,导致了政府行为时常干涉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损害了法治的权威,并为全民不守法起到了极其恶劣的示范效应。


  

  现实中,一些政府和政府机关以直接和间接方式干涉法院独立审判的情况时有发生,干涉的方式甚至表现为政府办公会否决法院判决的效力,[3]有的省级政府公开致函最高人民法院干涉案件的判决。[4]政府粗暴干涉人民法院审判独立,常常借用“保护国有资产”、“维护社会稳定”之名。但无法令人置信的是,政府在给法院的函件中竟然能判定涉案合同是否有效力,并且还能以政府各部门“协调会”的方式否认已经生效的判决,并决定不予执行。这是赤裸裸干涉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行为,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和藐视,是彻底的违宪和违法的行为。政府违法是法治的最大不幸。因此,必须深刻认识到在当前贯彻“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首先需要警惕和防止的是政府干涉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除了政府外,某些强势的行业协会(甚或“监督会”)亦经常干涉人民法院独立司法活动。这些行业协会是特定利益集团的代言人,并非社会公正与公义的化身,其参与司法解释制定,也很难说不会影响人民法院的公正司法。此外,有的人民团体,仗着是吃“公粮”的身份,亦干涉人民法院独立审判。这些“部门”都是人民法院在坚守自身独立审判地位时所应警惕的。


  

  三、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核心是法官独立断案


  

  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或者司法独立最终的核心都是指向法官独立断案。这是基本的法理常识。法院内部和法院系统内的高度行政化趋势,已经成为独立审判的大敌。实践中法官的独立性遭遇到了多重障碍,难以独立断案。在同一法院的内部,法官断案要请示审判长、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更是个案裁判意见的“最权威”仲裁者,这些长官们与审判委员会对具体裁判意见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响力。但事实上,这些长官们或者审判委员会的委员们对于个案的具体案情有时并不了解,也未当庭听取两造的辩论。任何裁判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说明事实是裁判的基础,但是如果一个人对于案件事实不了解甚至根本未经过查明事实这一过程,其如何能对这个案件是非曲直做出判断并正确适用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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