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的领导与人民法院独立审判
正如我国《宪法》“序言”与《中国共产党章程》序言所指出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但是,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同时,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是正确认识党的领导与人民法院独立审判之关系的根本准则和出发点。
人民法院在党委的领导和政法委的协调下,独立负责审判工作。党领导全国各项事业的途径是通过制定法律与政策及任免干部来实现的,而人民法院又是法律的实施者,因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裁判本身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党通过自己的执政行为创造独立审判的条件,树立司法权威;党管住大方向,不使审判工作偏离法治的人民性、民主性,以确保司法权的正确行使;任何独立都是相对的,审判独立也如此,因此应该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党对司法审判的领导是党委领导,是严格依据程序的领导,不是个人的干预。党的领导不是对个案的具体干涉,因此以党委会甚至常委会的决议形式否决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以党委的名义干涉个案的司法判决的做法都是违反宪法、法律和党章的。党领导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必须坚持权力行使依法、公开与公正的原则,应持谨慎和克制的态度,应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成为宪法与法律的守护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