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全面理解
张新宝
【关键词】人民法院;独立审判
【全文】
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民事诉讼法》第6条、《刑事诉讼法》第5条以及《行政诉讼法》第3条对此予以重申。《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相关诉讼法的本项规定,确立了我国“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司法原则,也可以简称为“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
长期以来,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进行过大量的研究和讨论,[1]形成了一些共识,但是也还存在认识上的分歧。特别是在当前社会转型的历史条件下,由许多所谓的“公案”而引发的大规模讨论甚至群体性事件,极大冲击着“人民法院独立审判”这一法治原则的地位,并影响着整个社会对司法权威的信仰,甚至关系到整个国家的治理。“在现代法治国家,为了确保规范精密、审判公正,必须承认司法独立—不仅独立于政府的权力,而且还要独立于人世间的舆论。司法也因独立而产生信任和权威。”[2]因此,结合当前社会现实,正确厘定“人民法院独立审判”这一原则的内涵,具有重大的法治意义。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全面解析“人民法院独立审判”这一原则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