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称:“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3]判决以此为由,说明“第三人李华有引用其共有科研成果的权利”。
尽管甄鹏在上诉状和庭审发言中对此提出多项理由表示异议,二审法院却丝毫没有理会和答复上诉人的意见,直接引用了《条例》第九条得出结论:“因此本案原审第三人李华作为董建敏文章的共同作者,使用其作为著作权人之一的甄鹏文章的部分科研成果,并无不当,也即董建敏文章中关于Ni6原子簇的电子自旋能级劈裂图并未侵犯甄鹏的著作权。” [4]
本案存在大量的问题,此处仅以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人的单方使用权为例进行了说明。两审判决违背了基本常识。作为公认的学术规范,引用别人的文章,甚至是自己已发表的文章,必须注明出处。这里的关键问题已不是李华个人在引用,而是董建敏、李华等人在引用,引用的也不是李华的个人作品。这种未指明出处的引用已侵犯了其他作者的权利,构成了剽窃。两审判决已不是理解法律错误的问题,而是为了被告胜诉,刻意歪曲法律的问题。
二审判决已认定董建敏的《金属学报》文章没有任何独创性。[4]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定被告(被上诉人)没有侵权,实在是一大笑话。《金属学报》著作权案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被滥用的典型案件。
综上所述,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人的单方使用权一般限于著作财产权,其使用条件受到严格的限制,不能侵害其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作者简介】
甄鹏,单位为山东大学。
【注释】董建敏,李华,张昌文,潘凤春,王永娟,甄鹏.Nin(n=2-6)原子簇的电子结构和磁性研究.金属学报,2005,41(3):242-244.
甄鹏,李华,胡维军,梅良模.铁磁超细微粒的表面磁性.中国科学(A辑),2001,31(9):841-844.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甄鹏诉董建敏和《金属学报》杂志社案一审判决书((2010)济民三初字第111号).P7.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甄鹏诉董建敏和《金属学报》杂志社案二审判决书((2011)鲁民三终字第219号). P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