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有人把这个权利叫做非著作权人的合理使用权。
在共有著作权人的单方使用权和非著作权人的合理使用权的中间地带出现了一个空白,就是:共有著作权人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自己参与创作的已经发表的合作作品,未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是否构成了侵权?
例如,某个已经发表的合作作品,作者是A、B、C,其中有一幅原创图形。此图形被作者B、C、D在另一个合作作品中使用,未指明原作品的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按照署名者就是作者的原则,此图的原著作权人是A、B、C,现在著作权人变成了B、C、D。B、C、D三人共同侵犯了原作者A的权利。B、C以《条例》第九条的单方使用权抗辩,是不能成立的。
A可以以《条例》第九条中的“正当理由”拒绝,同时可以援引《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指控B、C侵权:“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对于D,A可以援引第四十六条中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和“(五)剽窃他人作品的;”提出指控。
下面举实际案例进行说明。在甄鹏与董建敏、《金属学报》杂志社纠纷案中,甄鹏指控董建敏在《金属学报》文章[1]中,未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引用了甄鹏在《中国科学》文章[2]中的多处内容,构成了剽窃。李华在这两篇文章中都是第二作者,甄鹏在《金属学报》文章中被署名为第六作者(未征得本人同意)。法院追加李华等人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