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人的单方使用权
——以《金属学报》著作权案为例
甄鹏
【关键词】合作作品;著作权;单方使用权;金属学报
【全文】
合作作品是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十三条)
《著作权法》没有规定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如何使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此进行了补充,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第九条)
《条例》第九条规定了合作作品共有著作权人的单方使用权。此规定的出发点是保护单个共有著作权人的权利,但是由于合作作品的特殊性,这种权利必须加以限制。本条款给出了两个限制:一、任何一方著作权人可以以“正当理由”阻止;二、不得单方行使转让权。但是,由于“正当理由”具有模糊性,本条款可能被恶意解释。
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法》第十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其中,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为人身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属于财产权。现在出现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共有著作权人的单方使用权指的是人身权还是财产权?
一般来说,单方行使的权利限于著作财产权。这是因为:一、本条款清楚地提到了这些权利产生了“收益”;本条款将转让权排除,是因为转让后会导致著作人身权的改变。二、《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三、单方行使著作人身权,例如发表权、署名权等,很容易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