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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无权不拘小节

  

  严于律人,宽以待已,适用双重标准,难以让人信服。司法人员通知双方及代理人按时到场处理案件,解决相关问题。一旦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迟到几分钟甚至于1分钟,就会大发雷霆,怒斥迟到者不懂规矩,不尊重法庭,耽误自己繁重的工作安排,打乱了自己的工作计划,丝毫不听别人的道歉和辩解。然而当自己姗姗来迟后,面对苦苦等待了1、2个小时的当事人及代理人,却若无其事,面无愧色,不做任何解释,更不用说表示歉意了,大大咧咧就开始工作。这时绝对不会谈及法庭礼仪之事,似乎迟到是天赋于他的自然权利。


  

  高高在上,唯我独尊,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处理问题。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当事人可以复制案卷材料,没有明确规定也不可能明确规定复制案卷的方式。某些法院为了自己的方便,规定辩护律师只能用相机拍照的方式复制案卷材料,同时也拒绝在内部为辩护律师提供复印服务,根本不考虑当事人及辩护律师是否有相机等实际困难,也屑于与当事人及辩护律师协商解决问题,面对低声下气的哀求,也还是一付铁石心肠,用一句“我们这里就是这样规定的”或“自己想办法解决”打发了事。


  

  滥用职权,利用自身强势地位及法律疏漏,无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变态地追求调解结案率。以调解结案率做为考核法官审判工作的标准,是法院考评机制中的一大败笔,这在学术界早已有公认。无论面对这种不公平的考核机制如何无奈,作为法官,决不能为了自身利益而丧失公平公正的原则,为了达到调解结案的目标,不惜牺牲当事人的利益,利用手中握有的裁判权肆意向当事人施加压力,要求当事人放弃应有的权利和应得的利益。更有某些法官,无视当事人的正当权益,逆公平公正的原则行事,将性格软弱或通情达理的一方做为突破口,或话里有话地暗示,或赤裸裸地明示如果说不同意调解将会在判决中有不利后果。更有甚者,明目张胆地以不给提供复制诉讼材料的机会相威胁,迫使当事人接受其不公正的调解方案。


  

  各自为政,践踏法制统一的原则,蔑视法律的尊严。同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却是“我的地盘我做主”,各有各的一套规则。在刑事案件被羁押的当事人会见上,有规定是必须两个律师才可以会见的,也有一个律师也可以会见的,还有一个律师和一个记录员可以会见的,体现了法律上不应该体现的“百花齐放”的原则。在侦查阶段非涉密案件的会见上,更是乱象纷生,同样一个城市的不同辖区,也各有各的规矩。这个看守所只要刑事拘留通知书就可以会见,那个又必须是逮捕通知书才可以会见,另一个又是批捕以后,也必须是有侦查机关的批准会见通知书才可以会见,这一切律师也只能是无助地苦笑,被动适应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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