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传统的经济适用房运行机制,淮安的“共有产权”模式有着以下的明显特点和优势:
首先,以出让土地建设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模式代替传统的划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房的模式,可以有效的从基本制度层面封堵和压缩利用经济适用房政策漏洞牟取暴利的空间。传统的经济适用房运转模式中,土地靠划拨、建设按计划,但上市时价格却跟着市场走,面对如此巨大的利润空间,不法者自然会想尽一切办法牟取暴利,长此以往,更会成为权力寻租和滋生腐败的温床,最终,将严重损害政府形象,造成社会不稳定。而以出让土地方式建设的共有产权房,政府的土地出让金、货币补贴都被显化为了政府的出资,变原来的“暗补”为“明补”,变“补砖头”为“补人头”,成为实实在在的经济适用房的产权份额,在上市时政府也将按比例享受利润的分配,这样原来的非法获利空间被封堵,从而可以从制度上抑制违规倒卖经济适用房的现象,而使得保障房政策能够惠及真正需要保障的人。
其次,政府作为产权共有人,能更有效地预防和打击私自买卖经济适用房的行为。政府作为产权人的地位和产权比例被清楚的写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其产权人权益得以受到《物权法》的严格保护,如私下买卖经济适用房,一方面,买房人在见到写有政府名称的共有产权凭证时,无形中也会提醒和警告其擅自买卖含有政府产权份额的经济适用房,将要自行承担非法购买他人产权及日后无法取得合法产权的巨大风险和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抑制私下买卖的作用,另一方面,政府对非法买卖的行为,可以产权人的身份更加名正言顺地依法制止、纠正、打击,伴随着社会大众对“私有房产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观念普遍的了解,政府采取的打击非法买卖的行动也更加易于被社会所理解和接受。同时,即使不法者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获取了共有产权的经济适用房,但是在倒卖时还必须按比例将所得受益交给政府,非法牟取暴利的空间至此不复存在,而“倒卖的风险”却被极大增加,对牟利者而言,无利可图却要负担巨大的被惩罚的风险,则自然对炒卖经济适用房失去了兴趣,弄虚作假的情况也就会基本消失了,利用“出口”反制“入口”,这正是淮安模式的独到之处。
再次,退出机制更加清晰明确、简易高效。传统的经济适用房退出模式,普遍采取的是直接上市出售的方式,即在达到规定的年限和条件后便可直接出售的方式,此模式在客观上造成了政府对保障房投入的资金和政策补贴金额严重流失越盖保障房政府资金压力就越大,另一方面,由于性质是保障房与普通商品房不同,上市交易时需补交土地出让金,但是政策法规对此只有原则性的规定,缺少配套的具体实际的操作细则,使得房主想要通过正常途径退出困难重重,由于退出机制不完善,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经济适用房的住房保障功能,也是导致大量私下买卖经济适用房现象的发生的重要原因。而在淮安模式中,共有产权住房本身是商品房,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个人产权部分的权利和普通商品房一样,而且因产权人明确,退出时按照产权份额分配,简便易行,可以随时进入市场流通,可以办理按揭贷款,个人可以通过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形成完全产权,也可以直接通过市场转让后,按比例与政府分成收益。就政府而言,政府的投资可以有效收回,财政资金得到有效使用,政府财政压力明显降低,资金被盘活了,整个资金流可以正常运转,收回资金可以再用于新的保障投入,形成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