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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政策之我见

  

  虽然政府为防止炒卖经济适用房牟利,出台了诸如:“交付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才可以自由转让,且上市后,转让方应将超出原购买价部分一定比例收益上交政府”等一系列政策法规,试图扭转乱象,但潘多拉魔盒已被打开,从实际效果来看收效甚微,牟利者为赚取利益可谓无所不用其极,通过私下签订买卖协议、用租赁方式掩盖实际的买卖、双方恶意制造虚假诉讼过户等方式屏蔽政策而达到非法转让经济适用房的情况大量存在,由此引发的各种纠纷矛盾也层出不穷,更让人气愤的是,牟利者采取各种非法手段,千方百计地混入可申购经济适用房的人群,导致本不属于被保障范围的人占据了宝贵的保障房资源,保障房这一“民心工程”正在日渐成为了“伤心工程”,经济适用房深陷“越盖越不够住”、“越分配越不公”的泥潭,引发了社会强烈不满,使得社会贫富差别进一步加深,对社会稳定和谐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虽然从中央到地方不停地出台各种政策试图补救漏洞,但由于都未能从制度层面上彻底处理好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与“商品性”的关系、“商品性”如何定位等问题,从实际效果来看,多是治标,差强人意,不法之人利用制度缺陷牟利的情况依然严重,社会的不满并未得到根本解决,潜在的社会矛盾并未得以缓解,所以,对经济适用房政策的改革乃大势所趋,“通过立法抑制经济适用房的投资性,加大对违法占用公共资源的成本”正日渐成为社会的普遍呼声。


  

  目前,正在我省淮安等地区试点的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模式,因其以“共有产权房”模式逐步代替目前普遍实施的“土地划拨”模式而备受关注,可以说“共有产权”模式对目前深陷舆论旋涡的经济适用房建设、分配、退出制度而言,无疑是一次有益的探索,有利于限制投机、促进住房保障公平,为解决上述弊端提供了思路,值得一提的是,正在起草中的《住房保障法》也吸收了淮安共有产权模式的特点。


  

  所谓“共有产权”概念,按《物权法》的定义是指:“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而淮安的“共有产权”模式则是指:将经济适用房的用地模式由划拨土地变为出让土地,同时,房价参照商品房并执行政府指导价(售价一般低于商品房的5%到10%),申购人实际出资额与房价总额的差价显化成了政府的出资,按申购人和政府各自的出资比例(政府出资比例一种为3:7即政府占30%产权,个人占70%;另一种为5:5即个人和政府各占50%)享有产权份额,以此代替传统经济适用房模式,变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的“双轨制”为“单轨制”,来缓解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现住房保障的广覆盖,有效化解了传统划拨土地经济适用房与市场不接轨、有限产权界定难等种种弊端。同时,这种模式还有助于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市场的无缝衔接,与政策接轨、与法律接轨、与市场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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