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底,美国SEC开展针对反向收购的“中国概念股”的大规模调查,SEC怀疑这些公司在上市过程中可能存在会计违规和审计不严的情况。SEC委员路易斯·阿奎拉(Luis Aguilar)2011年4月初透露,将由特别小组对中国公司的反向并购问题“采取行动”。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PCAOB)也表态仍在进行排查。
2011年6月14日,美国SEC宣布,将启动针对中国智能照明和中国世纪龙传媒两家公司的诉讼程序,若证据确凿,两公司高管将面临刑事处罚,而公司也可能遭到投资者的巨额集团诉讼索赔。因为不能提供具有审计意见的财务报表,中国世纪龙传媒、中国智能照明已于2011月3月23日收到美国交易所的停牌通知,交易所已经对它们启动退市程序。
2011年11月9日,美国SEC批准了新条例来更严格地规范通过反向收购在美完成上市的行为。根据该新条例,纳斯达克、纽交所和美国交易所将对拟通过反向收购完成在美上市的公司实施更严格的上市要求,通过反向收购在美上市的新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借壳企业的股票需在美国场外市场、美国国家级交易所或外国交易所交易时间不少于一年;必须向SEC提交借壳交易相关信息的详细文件;必须向SEC及时提交至少一个会计年度的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在企业申请上市以及交易所决定让其上市之前的60个交易日内至少有30天稳定的阶段收盘价不低于4美元;如果该借壳企业在国外交易所交易,那么此国外交易所必须是正规交易所;必须向SEC递交包括经审计过的财报在内的所有必要文件。
此外,2011年9月30日,美国SEC执法部主管罗伯特库扎米表示,美国司法部已经开始针对中国在美国上市企业的会计舞弊和账目违规行为展开了调查。他指出,已经有一批分布全美各地的联邦检察官开始针对这一问题进行调查,美国司法部的加入将使得针对中国上市企业会计问题的调查力度继续加大。
(五)中介机构欺诈风险
中国内地企业到美国上市,直接面对复杂而又有风险的国际资本市场,而企业本身往往不熟悉相关经验和专业知识,加上境外的法律环境与国内有很大差异,境外上市的法律监管更为严格,审批程序也各不相同。企业有必要聘请一批中介机构(包括保荐人、律师、会计师等)帮助企业完成赴美上市的各项工作,实现境外上市的目标。那么企业在选择中介机构时,一定要认清中介机构的真实面目,避免碰上一些黑中介,否则上市之路遭坎坷,甚至中途终止。一些无良中介宣称不管什么条件和资质的企业都答应帮助上市融资,直到中介费用收入囊中才肯罢休。事实上,这些中介要不就是根本无法帮助企业融资,要不就是没能力帮企业上市。另外,一些中介公司为了招揽客户,扩大声势,与美国的一些小型证券公司(即经纪—交易商)结盟,或者聘请美国一些卸任的政府高官招摇撞骗。这些小证券公司可能只是拥有少数几个全职员工的经纪公司,既不能在中国开展业务,也可能根本没有反向收购上市业务的经验;更有甚者还把别人的成功案例据为己有,大肆宣传,诱使企业相信它的能力。还有中介公司为了赚钱竟然也铤而走险,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帮助企业弄虚作假,试图糊弄境外监管机构和投资者。其后果是真相一旦被戳穿,不仅公司和中介机构身败名裂,还可能面临美国法律的严惩,后果不堪设想。
西安杨凌博迪森生物公司在赴美上市初期就曾经遭受中介骗局。博迪森公司和美国沃特财务集团合作,这家集团及其上海代表处在收取了博迪森大笔“不可退还”费用后承诺将帮助其尽快在美国“买壳上市”。然而,9个月过去后,海外上市之事还是毫无进展。经调查发现,听上去大名鼎鼎的“美国沃特财务集团” 注册于美国德克萨斯州,公司所有雇员只有老板本人,“总部”就是他的家,也就是位于达拉斯市郊区的一个养马农场。
海南凯立公司则是另外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2002年5月31日,凯立在北京市西城法院起诉中华咨询公司。凯立诉称,由于凯立赴美买壳上市被欺诈,最终血本无归,不仅没有得到自己设想中的上市壳公司,还白白损失了30多万美元,而中华咨询公司作为凯立在国内的顾问咨询单位,全程参与了买壳前后的事宜,对于凯立的损失,中华咨询应承担违约、欺诈责任,应赔偿436.70万元。2003年11月19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在于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中华咨询公司赔偿海南凯立相关损失折合人民币400余万元。中华咨询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04年12月20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中华咨询公司赔偿海南凯立二十万元。
二、防范和化解中国企业赴美上市法律风险的对策与建议
(一)充分了解、熟悉和掌握美国资本市场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树立“敬畏法律、敬畏规则”的法治理念和合规意识
如上所述,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对资本市场监管最为严厉的国家,在其资本市场的发展历程中,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严格的法律规则,并且创设了证券集团诉讼这一执行美国联邦证券法律的“最有力的武器”。因此,要有效防范集团诉讼风险、违法违规处罚风险等法律风险,首当其冲的就是要求我国赴美上市企业及其董事、高管要充分重视,认真学习、了解和掌握美国资本市场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树立“敬畏法律、敬畏规则”的法治理念和合规意识。
此外,充分了解、熟悉和掌握美国资本市场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还可以使我国企业在赴美上市过程中避免因为法律规则不熟悉导致不能要的损失。最为典型的反面案例便是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希望通过收购Mamco公司来在美国借壳上市并获得该公司有关生产飞机关键部件的技术,以用于我国国内的军、民用飞机的生产。但由于在收购过程中,一则未在事前充分考虑美国有关法律对外资限制性的规定并采取回避性措施;再则在美国“外国人投资调查委员会”对该次收购进行调查中,也没有充分利用美国法律来保障自己的正当权益,导致该委员会认为该收购案具有危及美国国家安全的可能,并适用爱克逊——佛罗里欧修正案(Exon—Florio Amendment),强迫中航技出售已购得的股票,给中航技造成巨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