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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赴美国上市的法律风险和对策

  

  该律师事务所称,中海油低估了这一事件对油田的影响。渤海溢油事故已对环境造成巨大的破坏,中海油将在后续清除漏油中承担责任,而并非中海油自述的“非经营者”身份。此外,中海油并未按照一般会计原则足额计提负债。


  

  2012年3月4日,对于可能遭遇来自美国的集团诉讼,中海油方面人士于称,“目前还没有收到正式法律文件,如果有相关消息将及时对外发布。”


  

  (三)证券违法违规处罚风险


  

  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对资本市场监管最为严厉的国家,在其资本市场的发展历程中,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严格的法律规则。这些法律规则主要包括《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多德-弗兰克法案》以及美国证券和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的规章和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的自律监管规则。上述法律规则对上市公司(包括中国赴美上市公司)提出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要求,如果中国赴美上市公司违反了上述规定,将会受到严厉的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因此,中国赴美上市公司将面临较高的证券违法违规处罚风险。其中,《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和《多德-弗兰克法案》对中国赴美上市公司的影响尤为直接和显著,值得引起这些公司及其董事、高管的高度重视。


  

  随着美国安然公司、环球电信公司会计造假丑闻的披露,暴露出美国证券监管体制中存在着弊端。2002年7月30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由国会民主党议员萨班斯和共和党议员奥克斯利共同起草并已由参众两院通过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从加强信息披露和财务会计处理的准确性、确保审计师的独立性、以及改善公司治理等主要方面对现行的证券、公司和会计法律进行了多处重大修改,而且针对上市公司增加了许多严厉的法律要求和规定了更加严格的行政、刑事处罚措施,成为继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大萧条以来,美国制定的涉及范围最广、处罚措施最严厉的证券监管法律。《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美国本国的上市公司,也同时涵盖了在美上市的非美国公司。在《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中,对中国赴美上市公司影响最重要的规定为404条款[9]和有关刑事责任的条款。[10]


  

  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是大萧条时期以来美国规模最大、范围最广的金融改革立法。在《多德-弗兰克法案》中,对中国赴美上市公司影响最重要的规定为公司治理民主化与薪酬管理方面的条款[11]和有关授权SEC完善违法举报奖励机制的922条款。


  

  2011年5月25日,根据《多德-弗兰克法案》922条款的规定,美国SEC发布了有关违法举报奖励机制的新规章,规定对协助SEC 通过赢得起诉证券违法行为并获得赔偿金额超过一百万美元的举报人给予财务奖励。根据该规定,如果举报者的信息导致了执法行动,而且SEC收取的罚金超过100万美元,那该举报者就可以获得罚金的10%-30%作为奖励。该规定通过前,SEC的奖励只限于内幕交易案件,而且奖金最高不得超过相关执法行动收取罚金的10%。新规定还扩大了举报范围。以前只能举报内部交易,而新规定实施后,举报最多的三类金融违法行为是市场操纵、财务信息不透明和信息披露作假。举报人如希望根据该法案获得奖励,须自愿向SEC提供原始、可靠的关于相关主体涉嫌违法违规的证据。


  

  该项奖励举报程序系根据此前颁布的《多德-弗兰克法案》922条款制定。SEC主席Mary L. Schapiro表示该举报制度将能很好的帮助SEC这样资源有限的机构更有效的获取关于违规行为的第一手资料。她还表示尽管SEC一直收到大量举报和线索,但是直到《多德-弗兰克法案》922条款颁布后,SEC收到的情报质量才有较大改善。因此,SEC希望通过该项机制的建立来延续这个有利的变化。为了有效实施该法规,SEC对举报人的身份,举报方式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并特别对内部审计等内部知情人举报程序做出特别规定。“重赏之下,必有勇夫”。


  

  SEC日于2011年11月发布一份报告显示,2011年8月12日开始正式运行新举报机制到9月30日即2011财年最后一天的50天内,SEC平均每天收到近7条举报信息,总共收到334条举报信息,比改革前大为增加,用于支付举报人奖金的投资者保护基金余额高达4.53亿美元。


  

  美国SEC有关违法举报奖励机制的新规章的出台,某种意义上加大了中国赴美上市公司证券违法违规处罚风险。


  

  据统计,2001-2010年间,共有 42 家中国赴美上市公司涉嫌83 起违法违规案件,涉及91个违法违规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公司占美国上市中国公司总数16.7%,平均每个涉嫌违法违规中国公司涉嫌发生2.17个违法违规行为。在 91个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之中,包括41个虚假陈述行为、16个未按规定提交财务报表行为、12个IPO文件造假行为、7个内幕交易行为、6个操纵市场行为、3个公司治理违规行为、其他违法违规行为6个,分别占比45.05%、17.58%、13.19%、7.69%、6.59%、3.3%、6.59%。值得特别指出的是,UT 斯达康因为违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受到美国证监会和美国司法部各150 万美元的罚款。


  

  上述83起涉嫌违法违规案件中,来自投资者的集体诉讼多达39起,占比达到46.99%;来自审计师的质疑2个;来自律师事务所的诉讼前调查2个;来自于债务托管人(债务所有人)的质疑1个。除上述情况外,其余39起案件分别收到41个处罚决定,其余39起案件分别收到41个处罚决定,包括美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22个;纳斯达克的处罚决定14个;纽交所(包括AMEX)的处罚决定4个;美国司法部的处罚决定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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