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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赴美国上市的法律风险和对策

  

  2001年7月16日,美国Wolf Haldenstein Adler Freeman & Herz LLP法律公司代表在1999年7月12日到2000年12月6日期间购买中华网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向纽约南区的美国地区法院提起了集体诉讼,指控中华网公司的管理人员和股票承销商雷蒙兄弟公司、贝尔斯登公司、美林证券存在欺诈行为。


  

  诉讼指控声称被告在发行上市过程中违反了美国联邦证券法律,没有向投资者披露一些重要信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诉讼称,中华网公司的股票发行承销商,曾经向部分投资者暗中索要并接受了额外的佣金,并向这些投资者配售了中华网公司公开发行的相当数量的股票。股票承销商与部分客户达成协议,同意向这些客户配售中华网公司的股票,条件是,这些客户必须在股票发行后按事先预定的价格增持中华网公司的股票。这使得中华网公司的股价受到操纵,人为地达到了一个相当高的水平,股票承销商和一些客户因此获得了丰厚的利润。


  

  2011年10月28日,纳斯达克宣布,中华网从当日起暂停交易。此前的10月5日,中华网提交破产申请。由此,中国第一家赴美上市的互联网公司,第一家遭遇集团诉讼的公司,在12年后又成为第一家申请破产的赴美上市中国互联网公司。


  

  2、网易案例


  

  2001年10月22日和23日,美国两家律师事务所Milberg Weiss Bershad Hynes & Lerach LLP和Gailey Geller Bowman & Coates LLP先后宣布代表在2000年7月3日到2001年8月31日期间购买网易美国存托凭证(ADR)的购买人向网易提出了集团诉讼。其起诉对象包括网易公司的丁磊、黎景辉以及何海文、网易的承销商美林、Pierce、Fenner & Smith、Deutsche Bank Securities、大通证券(Chase Securities)、Salomon Smith Barney以及UBS Warburg LLC公司。这两家律师事务所的起诉书指控上述被告违反了《1933年证券法》第11章第12(a)(2)和第15条款以及《1934证券交易法》第10(b)和20(a)条款,因为其在2000年7月3日到2001年8月31日期间向市场上发布了一系列误导投资者的信息。与此同时,网易公司、丁磊(公司的创始人和总架构设计师)、黎景辉(公司的前任首席执行官司和前任董事)、何海文(公司的前任首席财务官和前任董事)也公开发表证明,准备积极抗辩。上述事件的发生,使网易继中华网之后,成为第二家遭遇股东集团诉讼的在美上市公司,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7]


  

  案件最终达成和解,网易向在2000年7月3日至2001年8月31日之间购买网易股票的投资者一次性支付了435万美元的赔偿金。


  

  3、中国人寿案例


  

  2003年12月17日,中国人寿在纽约证劵交易所上市交易;2003年12月18日,中国人寿在香港证劵交易所上市交易。


  

  2004年1月30日,彭博通讯社(Bloomberg)新闻报道指出,中国国家审计署已审计出有超过350亿元(人民币)来自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的款项被非法挪用。受此影响,中国人寿在美国证劵交易所的股价在2004年2月5日跌至每股26.63美元。中国人寿随后发表声明并就声明内容向美国证劵交易委员会(SEC)提交了一份Form 6-K报告,指出中国国家审计署审计出的问题是归属于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而与被告中国人寿无关。声明发布后,在2月17日中国人寿股价涨至每股30.10美元。


  

  2004年3月16日至5月14日,先后有美国投资者向法院提交了针对中国人寿及部分董事的九项集团诉讼。这九项集团诉讼的原告是由在2003年9月17日到2004年4月28日期间在美国证劵交易所购买中国人寿股票的美国证劵投资者和在香港证劵交易所购买中国人寿股票的外国证券投资者组成。原告向美国联邦政府纽约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中国人寿发布虚假的和误导性的信息以及故意遗漏重大事实,从而人为抬高中国人寿的股价。原告指控中国人寿的行为违反了1934年美国《证劵交易法》第10(b)款项,应对原告因此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08年9月3日,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纽约南区法院,就美国证券投资者及外国证券投资者诉中国人寿信息披露欺诈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各项指控缺乏根据。[8]2009 年1月,随着原告提出动议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美国联邦第二巡回法院予以批准,一审判决遂成为最终生效判决。此前,美国SEC已于2006年结束了针对此事的非正式调查,亦未采取任何执法措施。中国人寿历时4年多的集团诉讼,告一段落。


  

  4、中海油案例


  

  2012年3月1日,美国律师事务所Faruqi&Faruqi(简称F&F)发布公告,由于中海油(纽交所代码:CEO、港交所代码:0883)及其高管在蓬莱漏油事件中违反了美国联邦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的条款,因此拟牵头对中海油发起集体诉讼,并公开在其网站上征集2011年1月27日和9月16日期间购买中海油证券的投资者参与集体诉讼。


  

  作为国内最大的海上石油生产商,中海油2001年分别在纽交所和港交所上市。而在去年6月,以康菲作为作业者、中海油作为控股方的渤海蓬莱19-3油田发生严重的溢油事故,中海油在事故发生近1个月后正式对外披露信息。


  

  来自F&F网站上的信息显示,中海油蓬莱19-3油田在2011年6月4日和6月17日相继发生2起溢油事件,但直到7月5日才通过中国国家海洋局对外界披露相关信息。此后,中海油仍刻意淡化和低估漏油事件的影响以及会对公司的运营造成的损害程度。而中海油的股价受溢油事件的影响在2011年9月连续大跌。2011年9月6日中海油和康菲宣布,他们将联合建立一个渤海湾基金以解决漏油造成的环境影响,在这个消息的影响下,中海油在2011年9月6日下跌了9.39美元;2011年9月18日,两家公司又宣布建立第二个渤海湾基金,受此影响,中海油股价又下挫了6.85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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