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国罪名变更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起诉书中应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而依《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281条,起诉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来源、案件事实与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四个方面,根据我国刑事司法现实总结而言,我国的起诉书一般记载指控事实、指控罪名以及处罚条款等事项。“指控事实”一般即为犯罪事实,其“并非指单纯的自然事实,而是指公诉或自诉的事实,根据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加以组合而形成的犯罪事实,即与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相当,请求法院裁判的事实”{12}(P167)。这一现实与我国刑事诉讼模式共同决定了我国刑事审判的客体只能是公诉事实,即被提起公诉的事实,而不应该包括对指控事实的法律评价。
本文认为,我国应采用“自然事实同一说”认定公诉事实的同一性。
首先,诉讼法之犯罪事实应独具特性。基本事实同一说对同一事实的范围限定虽然突出了犯罪事实依诉讼法律关系发生之特性,突显了程序法之犯罪事实与实体法罪数理论之间的差异性,但终究没有摆脱实体法之犯罪事实对同一事实判定标准的影响。该种学说表面上是对诉讼法上之犯罪事实的尊重,本质上却将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被刑事法律所包含、能够影响定罪量刑的行为内容、行为目的、行为对象与后果等作为判断犯罪事实是否同一的标准。基本事实同一说只是针对自然事实同一说过于宽泛的同一事实认定标准而出现的“漏洞补救”,他还没有彻底审视诉讼法律关系上之犯罪事实独具的过程性、进展性等特征。
其次,自然事实同一强调“事实的连贯性”,其从一开始就是以诉讼法律关系上之犯罪事实独具的特性为基础的,这一特性使构成犯罪事实的各要素之间的联系更具紧密性、关联性,这种紧密性、关联性又将各要素统一为一个“生活历程”或者“历史故事”,在这一“历程”中或“故事”里所体现的进展性与过程性内容也恰与司法证明同一的理论内容相契合,案件事实要素的何事、何时、何地、何情、何故、何物、何人,{13}(P86)被有机的串连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可以以“生活上的观点”而非“构成要件理论”就能够判定的同一犯罪事实。因此,自然事实同一说所确定的同一事实认定更注重行为的时间性与空间性、进展性与过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