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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监督司法权问题探析

  

  其次,应当取消人民陪审员文化条件限制。根据《决定》3条规定,我国人民陪审员的条件不仅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一般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众所周知,人民陪审员制度强调的就是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他们对案件的判决不是靠法律条文,而是根据自己的道德和价值观,对法律条文的把握则是专业法官的职责,因此有人说陪审员制度的特点是“外行”与“内行”平起平座,一起审案。因此,即使在实行陪审制度较早的国家,对于陪审员的条件限制特别是文化条件限制也是非常少的,比如美国陪审团制度是美国法治和美国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也是美国诉讼最具特色的地方,但是在美国担任陪审员的条件只限定一些特定职业的人不能担任,比如医生、律师、警察、消防人员,并要求年满21周岁等,完全没有文化程度的限制,而我国要求人民陪审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则限制了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也影响了民意的真实反映。因此,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应当取消对人民陪审员文化条件限制。


  

  (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完善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外部监督,而设立的一种新的监督制度。即由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实施监督,重点是监督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案、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以及应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等“五种情形”。检察工作作为司法审判的一个重要环节,承担着公诉权并贯穿整个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和其他权力的行使一样,检察权在行使过程同样存在滥用的可能。防止权力滥用的有效手段是对权力进行有效监督与制约,而对于检察权的监督同样有两种方式,即以权力制约权力和以权利制约权力,其中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权利制约权力”在监督检察权中的具体体现,是实现人民制约司法权膨胀和滥用的最直接方式,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检察权行使的有力补充。目前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全国各地为有效贯彻人民监督员制度,纷纷制定相应配套规定,比如四川、甘肃、湖南、云南、安徽等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决议,而有些市级人大常委会也通过了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具体办法,比如银川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银川市人民监督员工作办法》。该制度实际运行6年多来,在促进检察机关依法公正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人民监督员制度毕竟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内部规定形式建立起来的,目前还缺少严格的法律依据,现有规定在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监督结果的效力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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