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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监督司法权问题探析

  

  (二)公民监督权的性质


  

  公民监督权,则是以“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逻辑起点而确立的宪法权利。宪法权利是公民“由宪法确认的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个人在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不可缺少的权利”。{2}(P1)而公民监督权一般都存在明确的宪法根据。例如美国1776年《独立宣言》规定:“政府的正当权力,则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的,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根据我国宪法第41条的规定,我国公民的监督权具体内容分为三部分:一是批评和建议权;二是申诉和控告权;三是检举权。三部分权利内容共同构成完整的公民监督权。其中公民通过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提出批评和建设性意见,可以帮助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改进工作,更好地履行职责,属于公民参与政治建设的组成部分。申诉权则不仅体现公民监督权内容,而且更多体现公民权利救济的特性,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违法、不当的行政处理以及司法裁判时,可以向有关机关陈述理由、要求重新处理,并且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时公民对实施违法违纪的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可以进行揭发和控告。检举权主要是公民对于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实施的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举报,并请求处理,该权利的行使不仅可以维护他人或公共利益,更重要的是可以督促国家权力的正当行使。


  

  二、公民监督司法权的理论依据


  

  司法权运行的终极目标是使宪法确定的人民主权原则及法治原则得以实现。公民积极参与监督司法,不仅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实现社会正义,也存在坚实的理论依据。


  

  (一)人民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又称“主权在民原则”,是指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享有国家最终的统治权。18世纪启蒙思想家卢梭提出人民主权学说,到今天,世界各国宪法几乎都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法国《人权宣言》中规定:“国民是一切主权之源;任何个人或者任何集团都不得具有任何不是明确地从国民方面取得的权力。”意大利宪法规定:“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在宪法规定的形式和范围内行使。”日本宪法规定:“主权属于全国国民,”政府的“权威来自国民,其权力经国民代表而行使。”我国宪法第2条对人民主权原则也有完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人民主权原则的最有效保障,除此之外,人民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包括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对其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申诉、控告和检举等。公民依法进行批评、建议、申诉和控告既是人民主权原则在宪法上的具体体现,也是公民监督司法权的宪法依据。以此为基础,在我国已经形成了公民监督司法权的制度架构。例如,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均对公民监督司法权有所规定,除此之外,还有若干单行规定,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关于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等,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公民监督司法权的制度,使人民主权原则在司法权的行使中得到了更加具体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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