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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监督司法权问题探析

公民监督司法权问题探析


张晓琴


【摘要】公民监督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公民监督权是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而公民监督司法权则是公民监督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也是公民参与公权力行使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国公民监督司法权主要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实现,但由于我国开展公民监督司法工作起步较晚,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依然存在诸多不足,其监督效果也不尽如人意。因此,需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与人民监督员制度。
【关键词】公民监督;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
【全文】
  

  国家权力的天然扩张性格,决定了没有监督就必然导致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但目前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权力监督机制依然存在较大完善空间,尤其对司法权而言,人大法律监督机制并未充分发挥作用。在法律实践中,司法机关背离公平、公正目标,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现象并不鲜见。因此,如何保障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以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正义,也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面临的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我国目前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除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机制以外,如何有效发挥公民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机能,也是需要深入思考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目前实现公民监督司法权的关键所在。


  

  一、公民监督的涵义与公民监督权的性质


  

  (一)公民监督的涵义


  

  公民监督,一般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活动。公民监督的主体是国家全体公民,而被监督的对象则包括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种监督活动的出现是政治的民主化所决定的。1945年7月,毛泽东在和黄炎培谈论如何避免“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政权更迭周期时,曾经说道:“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跳出这个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1}(P157)党的十七大报告也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为了扩大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我国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此可见,批评、建议、检举和控告是我国公民监督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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