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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被害人与守法者

犯罪人、被害人与守法者



——兼论刑法归属原理中的人类形象

何庆仁


【摘要】刑法归属原理总是由一定的“人类形象”指导的。长久以来,犯罪人的不同侧面决定了归属原理的发展进程;但是,被害人的重新发现为如何判断刑法归属带来了新的契机。被害人的刑法使命不在于发展出一套全新的被害人信条学,而是透过和犯罪人的关联性比较揭示出守法者才是刑法归属原理中真正的“人类形象”。守法者凝聚了法规范的目的与精神,只有他才可以为归属原理提供合适的判断标准。
【关键词】刑法归属原理;犯罪人;被害人;被害人信条学;守法者
【全文】
  

  刑法学迄今为止的发展进程中最令人瞩目的成就,莫过于对刑法归属原理规范特质不间断地揭示。人们能够透过几个世纪的迷雾逐渐看清刑法归属原理的庐山真面目,则完全仰赖于我们对归属原理中人类形象的深入理解。例如,对于犯罪人的道德人、理性人、抽象人、具体人、生物人形象等不同层面的讨论以及最近对刑法学中被害人问题的关注,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刑法归属原理的发展。[1]尽管如此,本文却即将指出,在发展的方法与方向上,一项根本性的偏差还没有被普遍性地觉察!


  

  一、犯罪人与刑法归属原理


  

  (一)犯罪人的脚步声


  

  由于曾经饱受罪刑擅断和司法黑暗的凌辱,启蒙运动之后的刑法学明确地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法定的、形式的犯罪行为的强调几乎完全淹没了犯罪人的身影。或者说,古典学派也并不是没有看到犯罪人在何处,而是视犯罪人如同经济学中的“理性人”一般,是与人格的整体联系割裂开来的。雇佣契约中的工人仅仅为“生产者”,而犯罪人也不过是“行为人”:“要考虑的只是他们与他们具体行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受体制、社会制约的个性,不是有血有肉的人。”{1}(P87)


  

  此种只研究犯罪行为而不研究犯罪人,只对刑事司法概念进行研究而不对犯罪原因与犯罪预防进行研究的作法受到随后兴起的实证学派的强烈指责。加罗法洛曾经形象地描述刑事案件中犯罪与犯罪人是多么荒谬地被分离:“身着黑袍的法官坐在法官席上,书记员忙碌于纸笔之间,律师在慷慨陈词,……然而旁听者却只是感到二者之间(即坐在被告席上的犯罪人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之间—笔者注)毫无真正联系。”{2}(P62)菲利则指出,脱离了犯罪人的对犯罪行为的分析不能阻止犯罪浪潮的上升,不能为社会提供哪怕是一点的防卫社会的有益措施,如果说古典学派的历史使命是减轻刑罚,那么,“现在,我们将接过古典派犯罪学的现实的和科学的使命,担负起一种更为高尚而又富有成效的任务—在减轻刑罚的同时减少犯罪。”{3}(P186)


  

  在“意大利三杰”龙勃罗梭、加罗法洛和菲利等对犯罪人的持久关注之下,具体的“犯罪人”终于开始走人刑法学的视野当中,并随后激起一场刑法学领域内影响深远的学派之争,也逐渐改变了刑法归属原理的内容与结构。


  

  (二)犯罪人主导下的刑法归属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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