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丁某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综上,丁某的行为不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


  

  (二)丁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天人公司与中国农业大学研发的 “48%噻虫啉悬浮剂工艺操作及工艺流程图”的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能为天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天人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丁某为了从百度文库网站获取财富值将技术信息在网上披露,致使该商业秘密被公众所知悉,造成天人公司的经济损失101.08万元,此行为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三、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丁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理由是:


  

  1、“48%噻虫啉悬浮剂工艺操作及工艺流程图”系天人公司与中国农业大学联合开发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是天人公司噻虫啉系列生物农药产品的核心技术,能给公司带来经济效益,同时天人公司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并在该技术信息载体文本封面印有“绝密”字样,作为高学历的成年人,应该知道48%噻虫啉悬浮剂工艺操作及工艺流程图“系商业秘密,是不能随意进行披露,但丁某却将其在网上公布,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219条和国家行政管理局1998年12月3日修订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属于商业秘密。中国农业大学确实对”噻虫啉微胶囊粉剂和悬浮剂及其制备方法和用途“申请专利并在公示期间,但其公示内容是概括性内容而核心生产工艺,因此,并没有被公众所知悉。


  

  2、丁某违反保密条款,将该技术资料上传至百度文库以换取财富值,致使不特定多人浏览、转载,严重影响到公司产品在同行业中的竞争优势,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属于《刑法》第219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违反约定披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3、商业秘密是一种能够创造财富的技术或者经营信息,是一种无形资产不同于自然的物体,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就不可能恢复原状,更不可能象自然的物品一样原物奉还,而且该秘密泄露的范围还存在继续扩大乃至完全公开的危险性,这必然给权利人带来了损失,并存在着继续扩大损失的可能性,而这些损失中,最直接、最基本的便是研发成本,而天人公司投入研发经费为101.08万元,虽然天人公司投入研发资金是用以研发噻虫啉系列三个产品,但该三种产品的核心生产工艺具有相似性,泄露了”48%噻虫啉悬浮剂工艺操作及工艺流程图“就等于泄露了噻虫啉系列产品生产、制作的核心技术秘密,因此可以以101.08万元作为公司的经济损失,并且鉴定结论是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接受办案单位委托,依据相关会计凭证及其他书证,经综合分析计算,对天人公司用以研发”48%噻虫啉悬浮剂的经费作出评估,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因此,可认定造成公司重大损失为101.08万元。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