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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的处理原则

  

  其三,属于刑法规定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范围。仅有前述两个条件,并不构成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全部理由,还必须具备一个关键要素,即必须是与犯罪事实有关的违法所得,而且这些违法所得属于法律明确规定应当予以没收的非法财产或者其他违法所得。刑法59条专门规定了“没收财产刑”,这是针对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所实施的一种附加刑罚,它针对的没收对象主要是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一般不是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规定在刑法64条,该条规定了在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的同时,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产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在新刑诉法规定的特别没收程序中,不是指刑法所规定的上述两种情况,而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前的违法所得,即刑法64条所规定的没收范围。


  

  二、案件的审理应当贯彻程序正当原则


  

  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法院都应当严格秉承中立者的身份,贯彻程序正义原则。从新刑诉法第280条、第281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以下几点内容:


  

  其一,侦查机关不具有对刑事犯罪案件中违法所得进行处理的权力。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侦查部门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无论是对于已经采取侦查措施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还是尚未采取侦查措施的违法所得,都无权作出实质性的处理决定,只能根据案件情况,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处理。但侦查机关对于已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财物,应当继续维持原状,等待法院最后作出处理裁决。


  

  其二,检察院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唯一启动主体。违法所得没收与刑事诉讼中其他违法所得没收不同的是,它是在犯罪主体已经不存在的条件下所采用的。适用的前提是刑事犯罪案件部分已经中止或者终止,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诉讼已经无法正常进行。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没收的财物既不能随案件主体移送到法院审判环节,又不能放弃对违法所得的处理,必须采用特别的起诉方式。所以,它本质上是一种特别的起诉程序。既然是起诉程序,就只能由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来提起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诉讼,因而检察机关当然地成为这一特别起诉程序的合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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