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的处理原则
刘方
【关键词】违法所得;没收
【全文】
新刑事诉讼法在新增加的“特别程序”一编中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这对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腐败犯罪,减少、防止和挽回由于犯罪所造成的物质损失,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公民个人财产免遭侵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何在刑事诉讼中正确运用这一特别程序,笔者提出如下几点见解。
一、须符合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受案范围
新刑诉法第280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从法律的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案件受理范围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其一,它主要针对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这里规定的“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需要进行适度的判断。笔者认为,法律在这里是采取了例举方式作出的规定。这里规定的“等重大犯罪案件”,除了恐怖活动犯罪以外,还应当包括重大的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抢劫集团犯罪,以及间谍罪、资敌罪等危害国家安全和危害国防利益方面的严重犯罪。“重大犯罪案件”应当掌握为社会危害严重、社会影响恶劣、造成的损害结果重大的案件。
其二,它具有特定的适用前提。其适用前提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这是指,具有一定的犯罪事实证明行为人已经构成犯罪,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或者办理案件期间逃匿,经过公安机关通缉时间达一年之后仍未到案。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在诉讼过程中死亡。只有出现上述两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时,检察院才能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从而启动刑事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