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斯纳曾指出”在传统上,强奸这种违法行为是剥夺了丈夫或父亲有价值的资财——其妻子的贞洁或其女儿的贞操“,他也据此将强奸者称为”性窃贼“{4}。我国学者也从女性的性是男性占有的性资源的角度来探讨男权社会里强奸之所以为罪的根据{5}。另外,根据人类学的考察,在我国云南盛行母系走婚制的摩梭族人和由美国人类学家摩尔根命名的”普那路亚婚制“中是没有强奸一说的。于是,我们可以认为,强奸是附着在男权制之上,与男权社会相伴相生的话语,男权社会诞生了这一话语,这一话语反过来又参与巩固了这一社会建制。
(二)从强奸罪的犯罪构成来看,强奸法也是纯粹的男性中心主义的立法
历史发展到今天,将女性的性视为男性的私有财产即便在许多文化形态中依然存在,也至少在文字上不敢公开这么言说了。在大多数现代文明国家中,将强奸定罪的主要依据是为了保护女性的性的不可侵犯权,体现在刑法条文中就是强奸罪犯罪构成中的”犯罪客体“。另外,大部分国家都只是将强奸罪界定为是男性针对女性的暴力性行为,按照犯罪构成理论,就是犯罪主体仅限男性,而犯罪客观方面中的犯罪对象,也仅限为女性。再具体到行为的细节认定上,多认为强奸罪中的性行为是男性阴茎对女性阴道的插入行为,也就是典型的”阴茎中心论“。但是事实上,正如我们所知,男性同样可能面临来自同性和异性的性侵犯,他的性的不可侵犯权和女性是同时存在且同等重要的,而且性行为也绝不仅仅是阴茎之于阴道的行为,口腔,肛门,以及人类身体上的许多器官都可能获得性快感,但是为什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却完全无视这些现实。一个原因就是,强奸罪完全是受异性恋霸权思想影响的男性立法者们的思维产物,这种本质主义的立法思想,使他们不可能直面人类社会性生态的多元性,也不可能借鉴和吸纳女性的经验,比如,经过研究发现,女性的身体正在变得越来越强壮。在女性体力强壮成为社会可接受的事实之后,女性的基因和内在生理学也会随之发生改变。事实上,女性犯罪率在世界各地都有所升高,表面攻击性(常被当作由男性生理决定的)与社会因素而非生理因素有关。当社会条件允许时,女性可以变得同男性一样好或一样坏,例如,女律师就全都表现出敌对性、雄辩性和统治性的行为等{2}。
那么,完全是男性话语的”强奸“存在什么问题呢?从下面的推论中我们将会看到,这样一种貌似以维护女性权益为出发点的男性话语的强奸立法,却可能正是导致强奸无法得到有效遏制的真正原因,正如女性主义者所说的,强奸法的存在导致强奸在事实上并非被”禁止“了,而是被”规范“了。
根据法国后现代主义的重要理论家拉康的”三界说“,作为组成话语的语言,本身是属于他所说的象征界的。区别于想象界和实在界的象征界是先于个人存在的语言共同体,而语言的行动力或表演性依赖于一定的社会规范和仪式,在语言组成的象征界里,我们引用规范、遵守法则,被语言言说,被社会所塑造。比如,强奸这一语言本身的存在就已在象征界将女性置于客体化的、可被强奸的位置,而这一语言导致女性在实在界成为被强奸者,乃是因为支持着强奸这一语言的,还有法律、审判等一套社会规范和仪式。借由这个过程,女性获得了”被强奸者“的身份。而在这个”语言塑造主体“的过程中,男性的境况和女性恰好相反,男性借由强奸这一语言中被塑造为身体上的压倒性的体力占有者(因为强奸罪通常都被界定为男性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女性屈从的行为)。所以,可以说,在这个男性话语编织起来的、完全”阴茎中心论“的强奸罪犯罪构成中,女性先是在语言上成为被强奸者,然后在现实中成为被强奸者的,女性的”可被强奸“的属性就是这样建立起来。也就是说,由于语言的运作是超越女性的个人意志的,女性并非一定是通过被男性强奸的实际行为而被塑造为被强奸者,而是强奸这一语言本身导致了女性在未遭遇强奸之前即成为了男性眼中具有可强奸性的对象。这让我们不由得联想起激进女性主义者麦金农的一个相当惊世骇俗的说法,她说,”做一个女人就是做一个被操的人……男人操女人;主语—动词—宾语“{6}虽然她说的是性机制如何将女性客体化的,但这句话放在强奸话语如何将女性客体化时也恰如其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