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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奸罪应当废除

  

  二、强奸作为一种语言


  

  答案是否定的。时间上稍晚出现的后现代女性主义为我们认识强奸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角。后现代女性主义指出前述的各类女性主义者”更看重事物,不看重话语,不太关注自己在历史文献中被置于边缘地位的问题“,例如,她们更加关注的是低工资问题,强奸问题和溺杀女婴的问题,而不太关注自己在历史文献中被置于边缘地位的问题。的确,在当代的社会理论中,事物和话语谁更重要,一直是一个中心议题,后现代哲学大师德里达的经典名言”语言之外别无它物“等于给出了一个答案,即物质现实不值一提,理论的重心应从”结构“改变为”话语“。后现代女性主义者于是不再像之前的同道那样执着于事实层面的短暂得失,而是借助后现代哲学思想,进入到话语世界里去探索女性被置于弱势地位和被压迫的真正原因。在后现代女性主义者看来,正是后者(话语)才是导致女性无法摆脱”被强奸“的命运的真正原因,她们也因此而主张在女性运动内部实行一个”模式转换“,即从只关注事物到更关注话语{2}。


  

  话语就是权力。这是后现代哲学大师福柯最精彩的言论之一。接下来我们需要确认的是,受后现代主义思想影响的后现代女性主义,是如何借由”话语就是权力“这一观点来说明女性必然迎来”被强奸“的命运的。同时,在”说明“之外,我们还寄希望于后现代女性主义能开出让女性免于这一厄运的合理药方。这个药方即使暂时还停留在抽象的思辨层面,对那些可能遭遇强奸的女性来说也仍然不啻为一个可能的福音。


  

  借助”话语“概念,后现代女性主义认定,女性之所以处于全面弱势的地位,是因为这是一个男性话语霸权的社会,我们据以认识和理解这个世界的语言符号和意义体系,都是由男性建立起来的。具体到起着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的法律条文,也无可避免是”逻各斯中心主义“的,其中,自然就包括设立了强奸罪的刑法条文。凭借以下例证,我们可断定,”强奸“是不折不扣的男性话语:


  

  (一)从强奸罪的历史来看,”强奸“是纯粹的男性话语


  

  当我们在追溯强奸罪的起源的时候,将会发现一个并不算惊人的秘密,这就是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中,一个男性强行与女性性交的行为之所以被普遍认为是”罪“,并非是因为考虑到了这一行为对女性的伤害,而是出于对男性的财产和血统的保护。例如,在古希腊,对一个男人的通奸和强奸的处罚是截然不同的,通奸行为意味着这个男人妄图通过与有妇之夫的交媾生下孩子来窃取丈夫的财产,因而丈夫有权杀死这名奸夫,而强奸行为不过是一个男人暂时侵占使用了这位丈夫的一个物件,前者只需向后者赔偿少量的金钱就两讫了。我国唐律中关于奸非罪的规定也能体现上述有关强奸的论断,比如主人强奸自家的奴婢不为罪,下人强奸主人之妻,则除绞刑。这样对比鲜明的处置方式,固然与双方的身份等级相关,但也不能排除其中有将女性视为男性私产的观念在起作用。元代法律对待普通和奸、强奸没有丈夫和有丈夫的妇女这三种情况,处置方式也差别很大,普通和奸只需杖刑七十七,强奸没有丈夫的妇女是一百七,强奸有丈夫的是处死{3}。对待最后一类行为如此严厉,虽然体现了国家权力对家庭关系的保护,但事实上更多地是体现了对男性之于女性的性垄断权的保护,而这反过来也恰好证明了有关强奸立法上的男权思维和女性主体在强奸罪立法史上的全面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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