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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奸罪应当废除

论强奸罪应当废除



——基于后现代女性主义立场的一种观点

马姝


【摘要】后现代女性主义将强奸视为一种“语言”。借由“话语塑造主体”这一机制,男性在有关强奸的立法与司法仪式中被塑造为身体上的压倒性体力占有者,女性则具有了“可被强奸”的属性。女性在男权社会中被客体化的事实在强奸罪这一罪名中得到进一步强化。后现代女性主义主张的话语转换策略提醒我们应当跳出既有法律框架来思考防治强奸的对策,即可以考虑在社会条件成熟的时候,取消“强奸罪”这一法律语言,达到改变女性弱势地位,约束男权的扩张,抑制强奸行为发生的目的。至此,女性以主体地位进入法律史,性别平等得到实现。
【关键词】强奸罪;后现代女性主义;话语
【全文】
  

  从来没有一种罪像强奸罪这样令刑法蒙羞:无论是立法层面对其犯罪构成不断修正完善,还是在量刑层面加大对该罪的惩罚力度,都无法使强奸受害人的现实遭遇有一丝一毫的改善。始终无法改变的低报案率,屡见不鲜的犯罪人强奸多人之后方被逮捕的案例[1],以及受强奸的女性“以死换清白”的事件[2],都从一个侧面显示出精英式的法条考据工作可能存在某种误区。为了弥合法律条文与现实困境之间的这条鸿沟,让女性及一切可能的受害人免于受强奸侵害的恐惧,本文作者认为,有必要循着始终将强奸视为重要议题的女性主义的理论进路,以一种跳出既有法律框架的开放的视角来重新认识强奸,并为有效防治强奸提供新的对策。


  

  一、女性主义与强奸


  

  作为一种令女性群体不安的暴力行为,强奸一直是致力于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女性合法权益的女性主义者们聚焦的问题。当然,女性主义阵营并非因为有着共同的目标就铁板一块,事实上,由于在女性何以成为受压迫者这个问题上的认识不同,女性主义内部形成了不同流派,而不同流派的关注点、研究框架以及应对策略也都有所不同。


  

  早期的女性主义运动受西方自由主义思想影响颇深,这导致了始于18世纪的自由主义女性主义认为,女性之所以处于与男性不平等的地位,是因为她们在各个领域都没有享有与男子相等的权利。因此,自由主义女性主义便将为女性争取与男子相等的受教育权、就业权、选举权等各项基本权利为使命,认为只要女性的权利获得了法律上的保障,男女平等就指日可待。由于在漫长的人类历史中女性全面被排斥在社会公共生活之外是一个普遍的事实,自由主义女性主义的思想甫一问世就博得了一切平权斗士的支持,但是,这一思想的幼稚性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在整个男权制没有受到任何冲击的情形之下,女性哪怕获得了法律上的各项权利,也与男女平等扯不上半点关系,从形式上的平等到实质上的平等,这个转变绝不是通过简单化的平权运动就可以实现的。除了方案上的幼稚病,这一派的女性主义者还存在的致命的问题就是,她们没有意识到她们所继承的源自西方自由主义传统的启蒙理性的思想,恰恰是一种无视女性经验的男权思想,以启蒙理性为出发点所建构的保护女性权益的规范体系和社会制度,只能带来纸面上的虚假的平等,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女性受歧视的问题,而且,一味追求简单地抹杀了性别特征的男女平等,认为女性要成为男性一样的人,客观上是维护了既存的男权体制。正是因为带着这样的思想来考虑女性问题,自由主义女性主义对待强奸的态度,就只不过是寄希望于法律及司法体系的公正处断,同时为女性提供强奸咨询,为强奸的受害者争取权利。而这种对待强奸的策略最多能在事后对受害者予以帮助,不能有效防止强奸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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