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冲突规则在数量上的增加并不意味着质量的提升。事实上,我国现行冲突规则存在诸多问题乃至弊端。首先,现有的冲突规则不够全面。其次,部分冲突规则已经过时。第三,部分冲突规则相互抵触。第四,法律、法规中的冲突规则与司法解释中的冲突规则存在不和谐之处。第五,现有的冲突规则欠缺应有的、一以贯之的立法技术。最后,20世纪60年代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相继对自己的国际私法规则和相关规则进行了现代化。这些国家包括:前捷克斯洛伐克(1963年)、中非(1965年)、波兰(1965年)、葡萄牙(1966年)、加蓬(1972年)、西班牙(1974年、1981年和1990年)、阿尔及利亚(1975年)、民主德国(1975年)、奥地利(1978年)、匈牙利(1979年)、前南斯拉夫(1982年)、秘鲁(1984年)、德国(1986年和1999年)、墨西哥(1987年)、瑞士(1987年)、毛里塔尼亚(1989年)、美国路易斯安那州(1991年)、加拿大魁北克省(1991年)、也门(1992年)、罗马尼亚(1992年)、意大利(1995年)、朝鲜(1995年)、列支敦士登(1996年)、委内瑞拉(1998年)、突尼斯(1998年)、白俄罗斯(1999年)、韩国(2001年)、比利时(2004年)、保加利亚(2005年)、越南(2005年)、日本(2006年)以及土耳其(2007年)等。{3}在这种改革浪潮和现代化趋势下,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若不进行必要的改革和立法现代化,将会落后于时代的发展,落后于其他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
三、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对于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现代化的重要意义
按照2008年11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公布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共64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提请审议机关或起草单位是全国人大常会法工委。{4}法工委民法室于2010年初着手重新草拟《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形成了草案2010年6月28日修改稿,共8章60条。法工委民法室邀请专家参加了2010年6月30日至7月1日在全国人大会议中心召开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研讨会。专家们在会上针对草案2010年6月28日修改稿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大量修改意见和完善建议。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010年8月17日上午邀请部分国际私法学者参加了在法工委举行的专家会,就该法所使用的主要连结点(经常居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准据法、自然人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准据法、涉外结婚实质要件准据法、夫妻人身和财产关系准据法等关键性问题达成了共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于当天(2010年8月17日)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审议,并于2010年8月23日将之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3日至28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进行了审议。这是继2002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编(第九编)进行初次审议之后的第二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进行二审之后,将草案在全国人大网上公之于众,{5}广泛征求意见。草案二次审议稿共有8章54条。2010年9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再次邀请部分国际私法学者举行专家会,专门就《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关于知识产权准据法的确定的条文征求意见。2010年9月25日至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民法室副主任贾东明、处长杜涛和工作人员李倩参加了在天津举行的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10年年会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研讨会,认真倾听来自全国各地的国际私法专业人士的意见。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在全国人大网上征集到了数百条来自全国各地的修改意见和完善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2010年10月14日稿,它比草案二次审议稿的篇幅有所缩小,只有8章51条。该草案在经过2010年10月25日至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之后,于2010年10月28日被表决通过,最后通过的文本共有8章52条。由此可见,在对中国国际私法立法进行现代化的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遵循了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路线。这无疑有助于立法者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从而提高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质量和立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