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微博能否“直播”庭审的辩论亦在向外界宣示,法官期望庭审不受关注,自己能安心审判,而律师认为违法的庭审应该向世人公告,以便遏制违法的庭审继续下去,这是黎庆洪等人涉黑案的第二个分歧。此分歧表面上在于理解法条的偏差,实为法官听从权力还是依据法律办案。按照公开审判的原则,连同记者和外人都可以庭审的案件,缘何律师不能向外播发信息呢?如果,律师播发的信息有夸大或是误导之嫌,法院完全可以予以惩戒,但是,律师微博“直播”的庭审信息只是记录庭审概况,完全可以等同于庭审见闻,据此,本不应被限制,但小河区法院却依然采取限制举措。这样的分歧产生,不是因为理念之差,而是司法受制于权力之后,总后怕被人抓住把柄。
由此,律师和法官之间的分歧,除了个别是因为对法律的理解偏差外,在我看来,更多集结于司法受制于权力,司法不成司法,司法背离公正本旨导致的“体制性羞辱”。由此,律师对司法的公正追求和法官受制于权力的司法不公导致两者之间分歧渐多。而何以平息和调解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分歧,恰当之处在于,司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案件结果可由法官决定,外界无从或是不得插手过问案件,那种“领导过问案件很正常”的说辞完全是司法甘受权力染指的罪证。当律师面对公正的司法审判时,何以会无端或是无故控告司法不公呢?当然,我们亦不排除个别律师主动通过关系疏通而寻找案子解决之道的其他途径,但在多少律师看来,能遇见一位讲法律、懂情理、会办案的好法官,实乃办案之幸。
最后,我们分析律师和法官之间的分歧,当然是寄望于在调和两者之间分歧的同时,可以找到他们的共同价值取向和职业追求。他们站在同一法律起跑线上,一方主导案件结果,一方帮助当事人处理法律纷争。其共同目的在于将案件事实查清,还当事人以公正结果。法官通过程序正义保证实体公正,律师通过程序性事务处理协助当事人达至案件公正结果。在两造构架中,律师依法办案,不得做出有悖于律师职业道德和纪律之事,并充分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以此努力力促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而法官亦应依法审判案件,不得偏向于任何一方,对每一方都本着公正之心,充分保证每一位当事人之合法权益,以此努力促使案件程序正义,并达至实体公正。而这,才是正常的律师和法官关系之形态,虽有理想化之嫌,但却是我们应予努力的方向;虽有超然之意,但却是我们应予追求的理想形态之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