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骄纵的一审、无奈的二审

  

  6、化解成功的标志是,申诉人签署《息诉罢访保证书》,也就是逼着申诉人说,我实在受不了了,我不告了。还有,对于生活困难的,法院可以给予补助,潜台词就是说,即使原判没有问题,如果当事人闹得太厉害了,法院可以给您一笔钱,用钱封您的嘴和腿。


  

  7、以上各种办法都没能铲事,就只能把案件交还到高院,这时,才真正进入申诉审查的程序。


  

  您看明白了吧,您如果对生效判决不服,申诉到高院,光前置的递进式和解就得至少耽误您四个月,期间是法官、庭长、院长如走马灯一般在您面前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反正不是窦娥、林彪、聂树斌等冤情的,一般人还真扛不住,只能具结保证,没准还能搞一笔钱回来。即使您是同意原判的当事人,在法官、庭长、院长的轮番聒噪下,估计也很难抗住,只能在原生效判决的基础上让步了事。


  

  头上始终悬着递进式化解这把利剑,二审法院的审理思路成了“能不改判就不改,一审的毛病实在太看不过去了,能发回就发回”。这样一来,一二审之间的审级关系就弄得更加扭曲变态了。


  

  一二审之间是个什么关系呢?举个例子来说,就好比一审是炒菜的厨师,二审是尝菜的品菜师。二审审理的过程就是一个尝菜的过程。品菜师尝罢,觉得味道不错,哪怕是差强人意,也就吃了——此之谓“维持原判”;尝罢,觉得味道不好,于是自己亲自加点油盐酱醋,勾兑一下味道,然后吃掉——此之谓“部分改判”;尝罢,觉得根本无法下咽,于是自己亲自回锅重炒一遍再吃下去——此之谓“全部改判”;尝罢,您厨师完全就炒错了,比如我点的水煮牛肉,您却上了盘松鼠桂鱼,先不说味道如何,根本这就不是品菜师想要吃的东西,那没办法,倒掉,您大师傅重做我再尝——此之谓“发回重审”。


  

  可是在递进式化解的思路下,可怜的品菜师为了不给自己找麻烦,只要您大师傅的菜做的不是“粘痰打卤蛔虫面”,再难吃我也一律得给丫咽下去。实在咽不下去的,就找个辙“发回重做”,反正我自己是不动手了。


  

  以上各种现象,来源于我国对于法官的“错案追究制度”。在发达国家,是没有这个制度的,法官只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承担责任,而不是对判决的实体内容承担个人责任。而我们却将案件的改判率作为衡量法官是否称职的重要标准,这样,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法官都会明哲保身,宁愿采取安全的糊弄方法而不是受正义的驱使去判案。在这种制度的的设计以及递进式化解的促进下,一二审之间发生了很多严重违反程序法甚至是荒唐的做法。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