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这是个什么东东呢?此事说来话长,还得从《民事诉讼法》2007年的修订说起。2007民诉法的重大修改之一就是明确了申请再审的诸多问题,最令高院郁闷的估计就是181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在3个月内出裁定。这下可好,二审败诉的当事人,恨不能转身就前往高院立案。民诉法修订之前呢,高院无非就是向申请人发个驳回通知了事,现在可好,必须得出裁定。可是我高院申诉庭法官的工作勤奋程度显然无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申诉热情,于是高院调了大量法官进行申诉工作,可惜依然是不堪重负。虽说3个月的审限可以延长,但每案必结,弄得高院申诉庭干脆成了三审法院了。
经过将近1年的不懈努力,高院终于想出了一个歹毒的主意,名曰“递进式化解”。一言以蔽之,就是,申诉案件来了,我先不铲事,由责任法院(也就是惹事法院)的信访办先行“铲事”(恕敝人语言贫乏,但总觉得只有这两个字能准确表达所谓递进式化解的精髓),实在铲不了的,再回到高院来铲。
敝人有幸,得览全文,下面我们来详解一下办法的精神以飨读者,看看什么叫和谐司法,什么叫科学发展观。
1、定义:递进式化解方式是指对当事人已经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在案件立卷审查前,由责任法院按照法官、庭长、主管院长的顺序,逐级先行化解的工作机制。
2、基本原则:高级法院申诉审查庭接到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材料后,按照“二审维持的,由一审法院负责;二审改判的,由二审法院负责”的原则,于三日内将待化解案件的基础信息通知责任法院信访办。
3、化解第一阶段:责任法院接到通知后,即指定原来的法官作为责任人(二审维持的,为一审法官,二审改判的,为二审法官)。责任人谈话时应主要听取当事人的申诉意见,针对当事人的各项诉请,结合原裁判做好判后答疑和服判息诉工作,并就谈话内容制作笔录。此为第一阶段,期限为两个月。
4、化解第二阶段:如果责任人没能成功铲事,也就是没能让申诉人服判息诉,就进入第二阶段,这回出马的是庭长或副庭长。干的事还是一样,就是说服申诉人,您服了吧。第二阶段的期限是一个月。
5、化解第三阶段:如果庭长或副庭长还没能铲事,则责任审判庭主管院领导亲自出马了,第三阶段的化解工作应在一个月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