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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彰显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

特别程序彰显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


宋英辉


【关键词】特别程序;未成年人特殊保护
【全文】
  

  未成年人身心未臻成熟,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群体特性,应当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和有利于其未来发展为基点来制定刑事司法政策和设计具体的诉讼制度、程序和规则。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设置专门的诉讼程序,而是散见于宪法刑法及其修正案、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或部门规定。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普遍给予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以特别保护,积累了丰富经验。从实践需要的角度来看,有必要在立法层面将这些实践成果予以确认并系统化、制度化。与1996年刑事诉讼法相比,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突出变化,是在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设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共11个条文,使未成年人刑事程序在立法体例上相对独立,在诸多方面丰富、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充分反映出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关注。具体来说,新刑事诉讼法在以下方面强化了对未成年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别关注和保护。


  

  一是明确规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尽管之前相关法律已经对该原则作出了规定,但首次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该原则,仍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这意味着,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将未成年人利益放在第一位,以“少年权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将重心放在教育、感化、挽救上,使其顺利健康回归社会。这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思想。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是由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决定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相对简单,犯罪行为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很多是由于意志薄弱或者是情感冲动造成的,主观恶性不深,再加之未成年人智力、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外界事物的重新认识和对内心世界的自我评价具有较大的可塑性。未成年人犯罪,从一定意义上讲更多的是学校、家庭、社会等各个方面的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未成年人本身就是受害者。同时,相对于成年人,未成年人社会经验不足、对法律了解相对欠缺,自身的保护意识和防御能力较弱,因此,他们在诉讼中弱势地位非常明显。这也决定了其在诉讼中更加需要关照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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