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强拆运行机制考察及可行性路径探析
李文斌
【关键词】司法强拆运行机制
【全文】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行政强拆与司法强拆为并行的选择性方式。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拆迁权力被废止,申请司法强拆成为强制拆迁的唯一方式。尽管《条例》专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不涵盖集体土地的征收和房屋补偿,由于行政强制拆迁权被法规禁止,行政机关只能沿用原非诉执行案件审查办法,申请法院强制腾地,也同样会发生房屋的司法强拆。司法实务中,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强拆权存在三种不同认识:一种认为纯司法强制性质,即审查、执行都为独立的司法行为,行政权不能介入;一种认为司法审查准许性质,即司法只对行政强拆申请进行执行条件审查,作出准许或不准许的裁定,拆迁具体行为实施仍归于行政;第三是司法、行政混和性质,因为司法没有资源独立承担强拆,以及承担强拆行为可能产生的责任,需要行政资源投入,司法强拆实质上还是司法、行政混和制。由于强拆工作的纯司法化尚在起步阶段,一年多时间来,各地各级法院围绕对司法强拆性质的三种不同认识,在具体操作方式上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有的初见成效,有的风险犹成。本文试图通过对法院现行司法强制拆迁运行机制的考察,以完善司法强拆适当的操作方法,求教于各位同仁。
一、现行司法强拆运行机制之考察
目前法院系统司法强拆工作表露出的基本运行方式为两种:裁执分离制和裁执合一制。
裁执分离制。裁执分离制,是由法院对司法强拆申请进行裁决,拆迁的具体实施权委托申请的行政机关行使。《中国审判》2011年第十期发表浙江高院江勇题为《征补条例实施的影响和对策》文对此进行了专题探讨,法院和理论界不少人士也趋同于这种操作模式。这种模式的实践出发点是,拆迁问题经过长期的演变,已经成为社会问题、政治问题,远远超出了法律范畴,故此法院不具备独立承担司法强拆的资源优势和责任承担能力,开展强拆工作依然还得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强制拆迁完全去“行政化”实现纯司法化尚为理想设计;其理论依据是执行权可分为裁决权和实施权,前者是司法权,后者是属于行政权,行政权理应允许由行政机关行使,法院对强拆申请作出裁决后,运用委托形式交由行政机关具体组织强制拆迁,解决司法资源短缺和法院责任承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