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配合当时政治斗争和巩固国家政权的需要,“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作为党的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被适用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文件之中,进而被贯彻到具体审判实践中。例如,《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肃清反革命分子斗争审判工作经验初步总结(节录)》》(1956.06.01)指出,“对反革命分子必须全面地贯彻执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这是彻底分化、瓦解、孤立以至肃清一切反革命分子的极为重要的政策。对那些证据确凿、但是仍然拒不坦白、坚持反革命立场、继续与人民为敌,进行造谣破坏、行凶报复等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应该依法从严惩处。”[1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总结报告,在当时的审判中,对于涉嫌反革命罪名的被告人,如“证据确凿、但是仍然拒不坦白、坚持反革命立场、继续与人民为敌……应该依法从严惩处”,这种做法正是“拒不认罪,从重处罚”的体现。
可见,“拒不认罪,从重处罚”的做法实际源于建国初期“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办案政策,是将这种政策在审判领域的直接应用。“拒不认罪,从重处罚”的做法在“文革”中被发挥到极致,甚至在“文革”结束至今,仍然被作为审判的依据。在1989年8月,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其中规定:“查处这类案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坚决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凡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均应予以追究;凡在限期内投案自首、坦白、立功的,均应予以从宽处理……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坦白交代问题的;……坚决依法从严惩处。”[12]这个通告是在上世纪80年代“严打”背景下出台的,“不坦白交代问题”,即从重处罚。甚至于今天,仍有不少法官在刑事审判中将被告人的辩驳视为“拒不认罪”,进而“从重处罚”。
(二)“拒不认罪,从重处罚”着重体现政治思维的特点
由于“拒不认罪,从重处罚”的做法源于建国初期应对复杂形势和巩固政权的需要,因此带有浓厚的政治思维的色彩。政治思维是人们从政治的角度去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一般而言,政治人物在解决问题时往往会采用这种思维方式。政治问题与法律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甚至于在许多国家政治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来解决,但是政治思维与法官思维却有重大的差别。有学者对法官思维与政治思维的区别做了研究,主要体现在6个方面:“第一、法律职业术语(概念)是法官必备的思维要素,法官运用职业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这不是政治家必备的思维要素。第二、法官通过程序进行思考,遵循向过去看的习惯,表现得较为稳妥,甚至保守;而政治家则高瞻远瞩,设定预期目标勇于改革与实践。第三、法官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理与情感等因素;政治家则在逻辑与情理(情感)之间偏重情理(情感)。第四、法官注重活动过程以及标准的形式性;政治家注重权力结果以及标准的实质性。第五、法官只追求程序中的相对的‘真’;而政治家则把‘真’理解为类似于科学中的‘真’。第六、法官的判断结论总是非此即彼,不同于政治或行政思维的‘权衡’特点。”[13]概而言之,可以主要从二者对过程(程序)和结果(实体)、逻辑与情感的侧重来区分政治思维与法官思维。
1.“拒不认罪,从重处罚”着重体现了对政治效果的主动追求,带有鲜明的政治倾向
政治思维与法官思维的重要区别之一在于是否带着政治倾向追求某种政治目标。基于审判中立和程序公正的要求,法官通过程序思维,在程序的基础上作出裁判,因此并不刻意追求某种政治目标,尽力保持中立地位,从而获得审判结果的正当性。然而,政治家则有自己的政治目标,具有自己的政治倾向,并努力通过各种手段实现自己的政治目标。“政治家的权威来源于政绩、民意和职级三个方面,因此他们积极追求政治目标的实现,积极主动地干预人们的社会活动。而法官的权威来源于理性的思维、超然的态度和独立的地位,他们从事法律活动具有被动性,主要表现为法官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因诉方、控方请求不作主动干预。相对于政治家立场的倾向性,那么法官立场则具有中立性。政治家在他面临的各种社会矛盾面前,其态度具有鲜明的倾向性。政治家具有官方性,它总是更关心自己的政治目标和效率。”[14]由此,政治思维和法官思维在对待权力运行结果的态度是不同的,政治思维通常积极追求某种结果,具有主动性;而法官思维则并不刻意追求案件处理结果,仅仅通过恪守中立态度,通过一系列裁判规则得出最终结论,具有被动性和中立性。因此,如果某种审判的思维方式主动去追求某项政治目标,或者说以政治目标作为审判依据,那么这种做法就违反了审判中立的要求,可能带上政治倾向,具有政治思维的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