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在医事刑法学研究中,还应注意运用实证分析、规范分析、价值分析、逻辑分析等研究方法,兼顾传统与现代、定性与定量、宏观与微观相结合,努力使医事刑法学研究更加科学化,为制定形式理性、实质公平的医事刑事法律规范提供科学理论依据。
五、结语
以上仅是就医事刑法学研究基本问题从宏观上谈了粗浅看法,有些地方未必经得起推敲甚至可能是错误的。但无论如何,若能藉此唤起我国大陆关于刑事法介入医事问题更多深入、系统的思考,亦算是尽了绵薄之力,并愿一如既往地关注医事刑法学之嬗变与新生。
【作者简介】
莫洪宪,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刘维新,武汉大学法学院兼职研究员,医学博士,法学博士后研究人员。
【注释】对于“最善的注意义务”之理解,既包括充分履行结果预见义务,也包括充分履行结果回避义务(参见:臧冬斌.医疗犯罪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113.)。
对于假定因果关系,即虽然是表面上的事实因果关系,但并非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医事人员虽违背一般诊疗规范,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即便当时遵照常规操作,同样的结果也会发生,大陆法系国家的
刑法理论将此种因果关系界定为假定的因果关系(参见:张明楷.大陆法系国家的因果关系理论{G}//刑法论丛:第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81.)。
2010年3月29日,在山东省济宁市郊区洗府河桥下发现21具被当作“医疗垃圾”抛弃的婴儿尸体,经查来源于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而相关责任人只是按因违反医院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理或治安拘留,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参见:李向华.遗弃婴儿遗体是否构罪{N}.河南法制报,2010—4—15(13).)。
日本相关法律规定,12周以上的堕胎胚胎必须经过火化处理。日本《
刑法》第24章“有关礼拜场所和坟墓的犯罪”中的第
190条规定:“损坏、遗弃或取得尸体、遗骨、遗发或藏置棺内的物件的,处三年以下惩役;第
192条规定:“未经验尸即将非正常死亡的人埋葬的,处五十元以下罚金或罚款。”(参见:日本刑法典{M}.张明楷,译.2版.北京:法律出版 ,2006:71.)
作为现代国家司法体系中的正式制度的刑事和解实践,通常被认为渊源于加拿大Ontario 州 Kitchener县Elmira镇1974年所开始实施的“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和解”(Victim—Offender Mediation,简称VOR)。该制度的主要理论基础包括恢复正义理论、平衡理论以及契约理论等。刑事和解虽然目前我国在立法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在对轻微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交通肇事等案件的司法处理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许多实例。(参见:冯仁强,李益明.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与案件范畴{J}.法治研究,2007,(3):3.)
当然,《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是由卫生部颁布的行政法律规范,而不是由全国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进行的立法,故法律位阶较低,从而其将代孕、买卖配子等问题界定为犯罪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本身就值得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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