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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刑法研究论纲

  

  (三)重构医事犯罪刑罚配置体系


  

  刑罚的配置,既应注意合理性,还要注意量刑方法的科学性。然而,我国现行医事刑事立法却存在着法定刑种单调、量刑幅度较低等诸多不足。比如,《刑法》第335条的“医疗事故罪”只规定了有期徒刑和拘役两种刑罚方式,配置过于单调,可考虑增加罚金刑和资格刑作为附加刑。当然,作为业务犯罪,甚至可考虑将此二者上升到主刑高度{22}。同时,我国大陆刑法还应注重缓刑在医事犯罪特别是过失犯罪中的应用。另外,已如前述,就当前我国大陆医事过失犯罪的法定刑配置而言,其法定最高刑仅为3年有期徒刑,这不仅违背了业务过失犯罪重于普通过失犯罪原则,而且比其他业务过失犯罪的处罚低,这恐与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


  

  值得注意的是,在当前建构和谐社会背景下,有必要探讨将刑事和解理念制度化和立法化的问题[5],并将其引入过失特别是轻微过失医事刑事案。件处理之中,即在刑罚制度之外探讨有回旋余地的纠纷解决机制。这既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也是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医事刑事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四)医事刑事诉讼


  

  无论是德国李斯特的“整体刑法学”,还是国内储槐植首倡的“刑事一体化”,皆为寻求刑法刑法运行内外协调路径,使刑法内部结构合理(横向协调)与运行前后制约(纵向协调),从而实现刑法最佳效益{23}。在此一体化的刑事法学研究模式之现实语境下,医事刑事诉讼无疑当成为整个医事刑事法学研究的重要视域。


  

  比如,医事刑事案件的专业性特别是评判医事因果关系之复杂性,决定了科学的医事鉴定模式和客观、准确的鉴定结果对于法官进行公正裁判之特殊重要性。然而,现行医事刑事鉴定的两种模式,即由医学会鉴定专家组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部门进行的法医鉴定,此二者在主体设置之科学性、启动机制之合理性以及鉴定结论之可靠性等方面均备受质疑。如前者存在以集体名义作出的鉴定结论公信力较差、责任追究机制缺位等不足;后者又有鉴定人员医事专业性欠缺、鉴定结论可靠性不足甚至有误之缺憾。此“二元”的医事刑事鉴定模式在具体应用中往往产生让法官难以选择的尴尬局面,也使医事刑事案件的处理更加复杂,甚至久拖不决。故应尽快建立起与现代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相接轨的“一元多极”理性医事刑事鉴定模式,即将医事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纳入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的“一元化”管理,医事鉴定、法医鉴定、独立“专家证人”鉴定等“多极”鉴定方式并存,同时注重建构具结义务制度、质证制度、错鉴责任追究制度等。再如,对医事刑事案件审判重构之研究,从提升法官对医事刑事案件审判水准、鉴定结论应对质诘问而避免直接采用、限制性使用举证倒置、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以及引入刑事和解制度等五个方面切入,当具现实性和可操作性{24}。


  

  四、研究方法论


  

  任何一门科学在发展初期往往容易呈现重视结论而忽视方法和过程的倾向,然而其发展和成熟又总是以其对于研究方法和研究过程重视程度的提高为标志。故关于医事刑法学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的探讨就显得尤为重要。总体来讲,应充分运用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法学原理,牢固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着重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严格遵循刑事法理论的一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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