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事刑法研究论纲
莫洪宪;刘维新
【摘要】“医事
刑法”应作为规范化名称加以确立。其研究乃刑事法应然视域,不必超越和游离于现有
刑法基本理论体系。当前研究主要应围绕如何在充分运用好既存刑事法律规范的同时,理性检讨并修正其不足,及时确立新型医事
刑法法益。对当前医事犯罪刑罚体系尚需进行必要延展,并注重在刑事一体化视域下重构医事刑事鉴定与审判机制。国内医事刑事立法应在坚持中国刑事法品质基础上,理性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和国外相关立法经验,注意立法的衔接性、动态性、包容性与超前性。
【关键词】医事行为;医事犯罪;医事
刑法;
刑法法益
【全文】
一、引言
刑事法历史演进印迹足以表明,其在时间维度上穿越人类历史,在空间上几乎覆盖全部领域。亦即,医事领域没有理由成为刑事法覆盖的“真空”。事实亦表明,古今中外关于医事犯罪问题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从未停止过{1}。在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目前关于医事刑法的理论研究更是已达相当深度,并与医事刑事司法实践紧密互动。祖国大陆白1990年代中期以来,医事纠纷骤增,涉医案件之社会影响力和危害性日益凸显,实现医事法治已成为历史和社会发展之必然要求。但祖国大陆目前关于整个医事法特别是医事刑法的研究尚很薄弱,后者甚至近乎空白,偶见研究尚表现为靶点分散,广度、深度、科学性和系统性均显不足,至于医事刑事立法更是远未跟进,且尚存诸多缺陷与误区,进而使当前对已具相当社会危害性的医事法律问题之处理或是束手无策、争论不下,或呈“去刑化”与“除罪化”倾向,与整个医事法治特别是医事刑事法治大的语境相悖。由此,医事刑法问题研究在祖国大陆已具应然性和紧迫性。
二、研究体系论
(一)医事刑法:一个规范的名称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国内外特别是祖国大陆关于医事犯罪问题研究之称谓可谓处于滥用状态,有采用医疗刑法的{2},也有用生命刑法的{3},严重影响了研究的深入开展,也影响了体系化理论特别是相关研究范式的形成,这一问题亟待规范。其原因在于关于医事法本身名称的使用就很混乱,比如除此之外还有卫生法{4}、医疗法{5}、生命法{6}和医学法{7}2等。也有学者针对此滥用甚至相互间“抢占地盘”现象,提出应对不同称谓下的研究方向及范围进行重新思考与定位,遂提出将卫生法学定位于卫生行政、医事法学定位于医患关系和医事行为、生命法学定位于生命理论及生命科技医学应用的主张,如此操作有利于从各自的角度深化研究并能促进相应理论体系的形成{8}。该主张亦似有不妥,因为其对于医疗、卫生、生命、医事等相关概念及其关系尚缺乏进一步厘定澄清,仍无法彻底摆脱混用之尴尬局面,但无论如何总算是注意到了混用之弊端并试图加以分别,可谓让学界欣慰。
《辞海》对“卫生”的解释是:为增进人体的健康,预防疾病,改善和创造合乎生理要求的生态环境、生活条件所采取的个人和社会的措施{9}。可见,“卫生”一词一是更侧重于预防医学这样一个相对狭隘的角度,二是仅体现了对“生理”方面的增进和预防。然而,当前医学模式早已从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转变,况且从医学学科体系来看,其下囊括了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药学、中药学等一级学科。可见,现代医学概念的外延显然宽于卫生学。故“卫生法”这一概念具有狭隘性。而“医学法”一词亦难被接受,因为用一个带“学”字的学科名称来作定语显然不妥,且法学科或部门法名称一般采其所调整、研究的具体对象或关系作定语,如经济法、军事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等。至于“医疗法”一词,由其衍生法律关系的外延一般仅局限于临床上医患之间治疗与被治疗的关系,难以包容由药事、卫生监督、医事管理、人体试验以及克隆等现代医学科技涉及的各种关系。至于“生命法”一词亦有不妥。因为一方面,生命科学与医学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并不等同;另一方面,此概念过于强调生命法益,而忽略医事领域管理秩序、公序良俗等其他法益;再者,刑事法对生命法益之保护远不限于医事领域,故该概念显然又呈现泛化之倾向。总之,依前文分析,用“医事”一词足以涵盖卫生、医疗、生命领域等一切相关事务之问题,且该词与其他法律用语如商事、海事、军事等更相一致,在我国台湾地区和国际上早已成为约定俗成的医事法律专用术语{10}。故采用“医事法”、“医事刑法”作为法律学术与实践用语更为规范,也有利于与国际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