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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一律入刑”还是“区别对待”

  

  五、法治还是政策:坚守法治正义与宽严相济之间的辨析


  

  关于“醉驾”究竟是“区别对待”还是“一律入刑”的问题,必须牵涉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理解与适用问题。原因很清楚,支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学者与司法人员,无可争议的认为“醉驾”不能“一律入刑”,而应该通过“区别对待”以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实质。那么,在当前刑事司法高扬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大旗的时下,就有必要在“醉驾”问题上对此进行一番审慎的考察,从而得出合理性结论。


  

  自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出以来,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揭示就有不同的认识。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如下几种,即“宽严相济的含义就是: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该严则严,有宽有严,宽严适度……”{35}(P3)“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严’之外加入‘宽’之因素,强调宽严之相互配合、协调,有宽有严,宽严配合,以严济宽,以宽济严,该宽则宽,当严则严,轻中有严,重中有宽,宽严适时,宽严有度,宽严平衡,宽严和谐。”{36}(P2)宽严相济是指,“有宽有严、宽严并用、宽严互补、宽严有度”;{37}(P15)“宽严相济就是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并用,宽严有度。”{38}(P14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当前的具体内容是主张和强调刑法的宽和、适当、人道与谦拟(‘拟’应该为‘抑’,笔者注)。”{39}(P56)“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核心,其具体含义是指,对于犯罪的惩治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结合,以求得最佳的法律和社会效果。”{40}(P9)


  

  由此观之,笔者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为突出的两大特征在于:其一,宽严有别;其二,整体从宽。宽严相济作为基本的刑事政策,其前提必须以宽严有别作为前提,即对不同的危害行为与人身危险性的行为人进行差异化对待,从而实现该宽则宽、该严则严的法律效果,实现个别化公正的目标。另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全新的理论主张,扭转了先前“严打”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基本视点,呼唤的是一种整体从宽的思想理念。可以说,“区别对待”与“整体从宽”这两大特征是理解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精髓所在,脱离了上述内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毫无新意可言。


  

  可以确定的是,主张“醉驾”应该“区别对待”,其背后的理由必然脱离不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论支撑。作为司法解释的缔造者,最高法近年来拟定出台的一系列解释性文本都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自己的政策性根据,因此,“区别对待”的结论得出显明了审判机关在处理司法问题时的惯常性思路,而且,在“醉驾”问题上同样清晰的流露出了类似的思维痕迹。[11]就此而言,在“醉驾”问题上“区别对待”的理解方式,根本不需要任何牵强附会的解释与天马行空的联想,因为就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的“宽严有别”与“整体从宽”而言,“醉驾”入刑的“区别对待”无疑是对这一刑事政策的坚守,此种理解方式既以“区别对待”凸显了“宽严有别”的差异化对待方式,又以缩小犯罪圈和打击面的处理结果彰显了“整体从宽”的内在精神。


  

  但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自己的适用边界,超脱这一界限束缚而肆意驰骋的恣意妄为根本不是该刑事政策的本意,也不是刑事司法具体操作过程中应该保持的底线。刑事政策作为政策存在而发挥作用的指导性特征决定了,它是刑事司法具体运作的宏观指挥棒与调节器,具有高屋建瓴的充当调度者的基本功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只是为我们搭建了一个现实平台并指明了司法运作的现实方向,具体的操作与准则仍然必须回归到法律层面的规范表达上来。[12]“如果评价的理由仅仅是出于法感情或者选择性的目标设定,而不是在法条的评价关系中找寻可论证的支撑的话,那么,这种评价的理由就是模糊和任意的,而且缺乏学术上的说服力。”{41}(P14)以抽象的刑事政策作为办案根据,不仅导致刑事政策基于良好意图的内在精神而荡然无存,而且导致司法个案会因主观理解差异而产生随意摇摆的现象,最终致使司法变得捉摸不透。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法治视域下的刑事政策,因此,严格遵照法治运行的基本规律行事,是我们在理解与推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必须极力需要注意的事项。“没有具体的法律和制度承载和体现,刑事政策只会是一个空洞式的宣言,一个常识性的口号而难以发挥预期的作用。”{42}(P139)“醉驾”入刑是要通过刑法的最后手段来调整社会生活的,如福柯所言,“法律的惩罚针对着一种行为,而惩罚技术则针对一种生活”。{43}(P282)那么,在刑事政策的统领下,刑法与其适用的目标毫无偏差的具有一致性。于是,如何实现正义的诉求,是刑法在贯彻刑事政策以控制犯罪时必须考虑的事情。“长期有效的犯罪控制不在于试图把与人们的正义直觉相冲突的威慑作用或使犯罪能力作用最大化,而在于实现正义,从而树立刑法的道德信誉,以利用强大的社会影响力。”{44}(P219)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有极强的灵活性,这在相当程度上赋予了司法审判机关较大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但是,“作为刑法解释的重要工具,公共政策不仅促成目的论解释大行其道,还对构成要件解释具有指导作用。政策导向的刑法蕴含着摧毁自由的巨大危险”。{45}(P126)当代法治的核心是限权,作为强权主体存在的司法机关必须恪守自己的行为方式,提防自己权力的不当行使而伤害社会公众的权利享有,更不能以扩张权力的界限而使权力笼罩下的芸芸众生惶惶不知终日,致使我们对自己行为方式的利弊后果毫无预期性可言。我们相信,法治给我们的是一份相对安宁的内心与稳定的秩序,但是我们绝对不能以维护秩序为名而减损了法治的崇高形象与威名,扰乱了原来对法治所持有的一份信心与依赖。


  

  尽管“醉驾”的“区别对待”以贴近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而为自己找到了理论根据上的栖息之所,但是由于它超出了法治的基本框架,从而逾越了可以依凭的规范性依靠,最终导致这一刑事政策无法支撑“区别对待”这一结论性得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抽象性原则,如何“宽严有度”与“整体从宽”是当前与今后刑事司法必须倾注精力予以细化的事情,单纯依靠这一虚无飘渺的口号性倡导,尽管附属性的带来了司法机关因其权力膨胀而欢呼鼓舞的场景,但是现实案件仍然无所适从或毫无章法可言的情形仍然折射了当前司法所处的尴尬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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